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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评估报告不满意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07-26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家后院有两间简易房,面积好像少算了几平米……”
“我家的房子有吊顶,去年才换的钢窗,这上面怎么都没有写……”
当自家的房屋面临拆迁,不少被拆迁户拿到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都会对里面的项目再三进行审查,生怕有所遗漏,影响了自家的补偿款。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6月3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提供了参考。
根据《办法》第19条的规定,如果被拆迁户对房屋评估报告有疑问,可以依法要求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相应的解释和说明。如果经解释后,被拆迁户还是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照《办法》第20条至第25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复核评估。
被拆迁户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被拆迁户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复核评估。
需要注意的是,该书面申请中应当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根据《办法》第21条的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如果复核改变了原评估结果,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如果评估结果没有改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被拆迁户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复核评估后,如果被拆迁户对评估结果仍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包括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在内的复核结果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认为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专家委员会认为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由出具评估报告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拆迁户收到复核评估结果,对补偿仍有异议,那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规定,如果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拆迁户与拆迁方就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这时,被拆迁户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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