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8月11日,吕蒙进入东吴公司工作,从事针车车包岗位(工种),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工作期间,吕蒙自愿签订了一份放弃社保申明书,表示不愿投保并同意公司将应支付的社保份额计入计件薪酬。
2015年3月25日,吕蒙通过挂号信向公司邮寄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称因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吕蒙申请仲裁,要公司补缴社保,并要求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700元。
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裁决。吕蒙后向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吕蒙作出的放弃社会保险,由公司将其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计入工资的声明,不符法律规定,属无效约定,公司应当为吕蒙补缴社会保险费,吕蒙应当返还公司社会保险补贴。具体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公司应负担数额为准。
因吕蒙自愿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现又以公司不办理社会保险解除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宣判后,吕蒙不服,提出上诉。认为法院主动保护公司利益。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告不理是审判原则之一。公司没有提出反诉,没有主张社会保险补贴的返还,而法院判决返还社保补贴,无法律依据。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因此,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承诺,虽系自愿但因不符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由于公司已将其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计入工资报酬中,故原审在判令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的同时,结合公司的抗辩判令吕蒙返还公司在该期间根据社会保险机构核定应当支付的社会保险补贴,从而相互抵扣,亦无不当。
结合吕蒙系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故其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高院判决
吕蒙还是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浙江高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因此,虽然原审认定了《自愿放弃社保申明书》的真实性,但因该申明书不符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
鉴于吕蒙自愿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申明书》,且事实上已经通过领取工资报酬获得了公司本应缴纳的保险费,由此,原审判令公司补缴社保的同时判令吕蒙返还社会保险补贴,及驳回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并无不当。否则有可能导致劳动者一方面要求将社会保险费用计入工资发放,另一方面又主张补缴保险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道德风险。
最后,浙江高院驳回了吕蒙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6)浙民申1780号(当事人系化名)
提醒单位
??工伤赔偿无法避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无论员工是否参保,当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都会得到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保险,那么员工的工伤费用将由企业支付全部,而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养老金的支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无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导致职工个人的养老金损失,应从职工个人累计缴纳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考量确定支付。
??面临强制征收风险
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 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企业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企业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缴纳。这对企业为给员工缴纳社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费用。
2、逾期不缴纳的,将会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
3、对欠缴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总之,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企业是不能逃避的,就算是员工自愿的,企业也是不能免除自己的义务,所以为了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企业应该为每一位员工缴纳保险,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