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冒名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 ,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1021971 ,住杭州市,电话139 。
代理人:张应川,浙江建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8****2598.
2016年8月30日,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核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 MA28ALQ3XX、工商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
2018年8月,申请人因,前往工商机关查档,发现某公司《公司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经理信息》《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嘉兴都顺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决议》《章程》《住所信息申报表》《厂房租赁合同》等登记材料有“王某 ”签名但均非申请人签署且与申请人字体差异巨大。申请人曾因缴纳社保便利将身份证交给徐某(某公司监事),但都顺公司设立并非申请人意思、申请人也从未参与其经营活动。
综上,某公司登记设立程序冒用申请人身份信息,根据国市监信[2019]128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 》规定,申请撤销。请依法办理。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王某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