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先生2002年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房屋,但卖房人张先生当时正因刑事案件羁押,委托其弟弟与和先生签订合同。和先生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张先生的弟弟也依约交付了房屋,和先生在房屋内已经居住了十余年。但该房为预售商品房,在张先生服刑前并未来得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故和先生购买房屋后,亦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2009年,张先生服刑期满,但此时房价已经上涨数倍,张先生不愿意再以2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过户给和先生,双方多次进行了协商,均未果。期间,和先生一家仍在该房屋内居住。2013年,和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但经查询2012年底张先生已经将房屋以90万元的价格另行销售给了某投资公司,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和先生无奈撤诉,并于2014年另行起诉要求确认张先生和投资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先生表示该房屋一直由其和家人居住使用,投资公司从未看房,且90万元的价格远低于2012年底该房屋的市场价格,故投资公司与张先生系恶意串通。经评估,2012年底交易房屋的市场价格为110万元。
综合考虑投资公司与张先生交易的市场价格以及投资公司在交易时未实际查看房屋的情况,法院认定二者系恶意串通,损害了和先生的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后投资公司上诉,至2015年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和先生终于胜诉。但经过多次诉讼,已经身心俱疲,且仍需通过再次诉讼才能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房屋至今仍未登记到和先生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