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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在知识经济时代下发展知识产权法
发布日期:2019-07-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以知识经济为代表的创新经济是当今世界的基本特征之一。如何规范和管理知识的生产和使用, 处理好知识资源的分配和效率等问题, 成为知识经济运转和发挥作用的核心。知识产权法是创新经济的产物, 它在激励创新、规制产权交易和产权保护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法对当今社会的结构性改变中包含有一定的弊端和负面影响, 对这些因素进行矫正也是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知识经济的发展需要知识产权法继续为创新提供保障, 解决理论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从而将这一先进的制度适用于更广更深的领域。

  关键词:知识经济; 无形财产; 知识产权法; 激励; 创新;
知识产权法论文

  一、知识经济的到来与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法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历史背景。亚当·斯密认为个人或企业追求利益或利润的最大化, 直接或间接地与他人进行社会协作, 看不见的手带来社会的福利进步, 但是通过对知识产权的研究会发现, 那只看不见的手不仅仅是看不见, 而是根本就不存在[1]1693。创新无疑需要大量的研发投入, 但是一旦被公之于众, 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这样发明者就不能收回固定成本, 以创新为特点的知识产品这种不具有专属性的特点决定了它需要国家干预, 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有形物品上只需控制物质资源就可保持其稀缺性的效力不同, 知识产权的拥有者需要通过法律工具构建自己产品的稀缺性。在界定某物是否构成知识产权的过程会以牺牲一些人利益的代价换取另一些人的利益[2]70。知识产权制度确保创新者能够收取固定成本回报, 方便使用者获得相关知识, 后续的研究和创新同样可以延续这一路径。如果没有制度设计来排除他人使用创新技术, 企业或个人就没有动力进行创新, 所以有必要为创新者构建激励机制, 使其投入时间和资源来创造知识产品。

  知识经济对知识产权法提出新需求。知识经济通俗地说就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世界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 (OECD) 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认为, 知识经济就是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核心的, 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存储、使用和消费之上的经济。知识经济区别于以传统工业为支柱、以自然资源为主要依托的工业经济, 是一种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并列的富有生命力的新型经济形态, 它给人类带来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和深刻的。

  知识经济是以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为基础的经济。从20世纪80年代起, 全球经济开始经历后工业时代调整的特点, 服务业在工业产值中的比重越来越大, 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超过有形资产, 包括人力资源、创新产品和流程等在内的无形资产, 成为近年来财富创造的主要来源[3]1693。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不仅仅在资源方面, 更主要是在知识方面, 填补知识的差距对发展和进步是至关重要的[3]1693。知识经济从深层次反映了社会文明发展进入从物质产品生产到知识产品的生产和应用的新阶段, 形成以知识确保高效率商业活动的智力或智力认知经济。

  知识产权是人类智力劳动创造的知识成果被法律赋予的一种财产属性的专有权利。知识经济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知识产权, 没有知识产权的知识经济是非常脆弱的[4]525。

  二、知识产权法对科技发展的积极作用

  明确产权划分, 培育和激励创新。产权经济学的研究认为, 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 其作用机理一是通过在一些产权尚不明确的领域重新分配所有权来简化交易, 二是通过强制人们遵守履行共同的准则来节省交易费用, 一种产权制度的创新产生足够的激励机制和降低交易费用, 然后才有总产出的提高[5]286-287。产权的界定、保护、调整等都需要法律来明确和规范。

  知识产品是不同于传统有形物品的新型财产, 有形财产最重要的特征是使用的排他性或者说独占性, 知识产品作为无形财产, 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特征, 在同一时空条件下可以由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因此, 知识产权制度需要准确体现知识产品的特性, 进行全新的制度设计。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 要对知识产权人的劳动成果施以有效的保护, 须给予其一定的垄断性权利, 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们“搭便车”的可能性。

  规制产权交易, 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界定产权是知识产权法首要的立法目的, 通过对发明创造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实现对发明创造活动的激励。随之而来的是调整和规范知识产品的交易, 促进知识和技术等的传播与利用, 引导创新资源流向最有价值最为社会所需要的领域。在大部分知识产权领域, 知识产权许可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之前即已存在[6]13。虽然权利人自己实施知识产权是最理想的模式, 但难免遭受多种因素的制约。

  产权交易在相关法律具体制度上表现为授权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授权使用亦称许可使用, 是以知识产权具体权能为合同标的, 允许他人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知识产权客体。知识产权总体上表现为消极的权利[6]131。知识产权得不到实施, 不利于现实生产力的提高, 也不利于公众分享人类先进的科学技术及文化成果。因此, 法律对消极实施往往加以限制, 包括法定强制许可和行政强制许可以及着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专利法上的不视为侵权行为、商标法上的合理使用等。

  加强产权保护, 确保市场规范运作。知识产权权利的设定, 目的在于保障权利人利益的实现, 当权利人的权益受到威胁、权利行使出现障碍或遭到损害时, 可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救济。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保护技术创新的优势。没有保护, 就无法清除科学的制度设计和有效运用的外部障碍。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权利人牺牲大量时间和金钱, 社会付出大量的管理成本, 但换取的是更为安全的环境。从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看, 主要有两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一种是秩序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另一种是救济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

  秩序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主要是维护和监督知识产权登记、技术开发和转让、作品发表与相关利用、商品生产与流通等, 使其规范、有序运转, 力求优化程序、降低交易成本, 相关工作主要由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负责。

  救济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是在知识产权遭受损害时的法律保护制度。侵权法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威慑, 但是实践中, 有些人更看中侵权行为带来的利益, 而忽略违法成本, 或者违法成本不足以威慑人们放弃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 不是人们不知道法律的存在, 而是恰恰相反, 因违法行为所产生的赔偿金与赚取的利润相比只能算是“经营中的成本”[7]49。在法律的威慑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时, 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的侵权人, 会对进行侵权行为的成本收益进行分析后选择是否侵权, 这是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根源。因此, 法律的威慑应当使侵权无利可图, 美国法律在这一问题上的目标就很明确:“一旦对索赔人做出有利的判决, 法院须判予索赔人以足够补偿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金, 但连同法庭核定的利息和成本, 决不能少于该侵权人使用该项发明所应支付的合理专利使用费。”[8]618

  知识产权对不同国家的经济增长的影响因其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而有所不同。总体而言, 由于研发情况的差异, 大部分创新来自于高收入国家, 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使创新者在一定时期内从发明创造中获得回报;在中等收入国家, 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具有积极作用但不及发达国家, 这有可能是这类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对较低。在收入中等偏上国家, 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有积极作用, 在收入中等偏下国家, 这种影响相对减弱;在低收入国家, 这种影响进一步下降[9]。由此可见, 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一方面取决于研发投入;另一方面取决于知识产权及其保护状况, 在研发投入不变的情况下, 知识产权制度越完善, 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越大。

  三、知识产权法对知识创造的消极影响

  在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关系方面的研究中, 大多是建立在证明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两者相互促进方面。比如产品创新者从投入中获益, 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和增进市场竞争, 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和改善人民生活等。但由于知识产权的普遍适用性, 它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 难免在某些环节和方面偏离制度设计的最初目标, 表现为损害或者阻碍科技创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面。

  对科研方向和科研行为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发展和推广最重要的后果之一就是科研费用的增加。随着知识产权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其保护力度不断加强, 获得和使用科学知识变得越来越昂贵, 但同时知识创新的潜在价值越来越高。高昂的成本及巨大的潜在回报会促使越来越多的人基于各种动因联合起来进行科研活动, 并非基于对纯科学的追求而是出于某种现实目的。

  由于专利的垄断和利益驱动效应, 个人或企业有可能发生行为改变或转变研发的投资方向。比如同样的激励机制可能会导致科技人员在利益驱动下的不诚实行为甚至科研造假。也存在公共领域的科研人员将重要工作放置一边, 而从事有可能带来更高收益的研发。由于追求的科研种类和科研程序是有所选择的, 知识产权激励下的科研领域会变得越来越窄, 但相对广泛的科研体系还需要保持, 这对公共领域的科研是非常不利的[10]85-95。从上述现象看, 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科技人员创新欲望的同时, 有可能阻碍科学进步。

  劳动力就业减少, 就业压力大增。专利产生的巨大回报促使企业向创新和竞争的方向转变, 竞争减弱后对行业的就业数量和质量都会有负面影响。在某些发展中国家, 大量劳动力从事仿冒、盗版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业, 如在软件领域。一旦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保护, 就会形成极大的就业压力, 成为决策者面临的一大挑战。

  垄断价格的形成。给予权利人更强的市场地位, 自然易于形成垄断价格, 在发展中国家, 这尤其受人关注, 因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往往来自外国企业, 维持高昂的垄断价格意味着利润大量转移出国。如果是在充分竞争的环境中, 形成垄断价格的影响会相应减小。

  管理和执法成本增加。知识产权纠纷使得法律诉讼费用不断增加, 企业需要不断适应和熟悉最新的法律规定, 掌握有关创新发明者的权利义务的调整变化等[10]85-95。这就使科技、工程和法律人才需要将大量的精力投入到知识产权管理系统中, 机会成本和社会成本都很大,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技创新。

  科技对世界的影响不是简单的加法, 而是结构性的改变, 也就是随着新技术的发明, 我们并不是拥有了一个旧的世界和一项新技术的简单相加, 而是拥有了结构发生变化的世界。正像汽车发明后, 我们拥有的不是原来的旧世界和汽车的简单相加, 而是这个世界有了根本的改变。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诞生以及不断发展, 已不是原来的知识生产和新的法律制度的简单相加, 而是世界的整个模式都发生了改变, 包括知识的生产、应用以及相应的社会关系[10]85-95。如何发挥知识和科技的积极影响, 克服负面消极因素, 同样需要制度的力量。

  四、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法的展望

  当今时代正处于知识经济发展的初期, 但是经济对法律的倒逼机制已经显现。我们不需要更不能在掌握全部规律之后再研究对策, 而是要在这一经济模式的建立和体系形成过程中就参与其中, 立法者、政策制定者和广大民众都是参与主体。制度尚未健全之时, 而不是等到它完全成型才是对其实行适当干预的最佳时机。

  传统知识产权法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变革。知识产权制度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和前进的。在传统的专利时代, Arrow (1962) 认为一个私有化、竞争主体不够集中的社会, 往往科技投入不够, 这是由于其社会本身缺乏“有用的信息”, 包括科研产出[11]。授予发明者专利权, 或者说暂时的垄断权, 可以为私有主体提供足够的从事科学研究的激励, 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 同时阻止垄断、约束和歧视行为, 但专利机制会限制公众得到科学发明带来的好处。优化的专利制度设计应当在两种对立的需求之间寻求平衡, 鼓励创新, 使专利技术的传播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

  20世纪80年代, 一些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做了一系列变革, 将更多的政府资助的研究主体纳入专利申请的范围, 包括大学和研究机构, 在美国由“拜杜法案”加以规定。另一方面, 这些专利可以通过专有权的方式向私人机构转让, 设立合营公司以控制这些专利成果, 金融资本与知识产品的结合, 促进了知识产权的商业化[11]。

  首先是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传统知识产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知识产权人的保护和激励, 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文明的发展。知识产权既是对技术发展的回应, 又是对技术的保障和引导。在知识经济时代, 知识和技术在经济增长中的主导地位凸显, 如何确保这一作用的充分发挥, 将成为知识产权法新的目标, 这将对既有的理论体系造成一定的冲击。

  通常, 法律和法律的一般原则是人类对法律现象理性化的结晶, 但是, 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特定阶层利益的反映, 知识产权受到了国家功利主义的制约和实用主义的影响, 这一点似乎明显不同于传统的财产权利。同时由于技术的双刃剑效应与知识的代际传承特点, 知识产权法本身还承载着维护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防止权利滥用的职责, 即不断地寻求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均衡。

  知识产权法作为“制度文明的典范”, 是各国创建知识财产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经验体验, 具有高度的共通性和可移植性, 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趋同化的发展趋势, 就是美国学者弗里德曼所称的“现代法律文化正在征服世界”的现象。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和知识革命的时代情景之下, 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法律制度, 更是一种政策方略[12]171。但无论理论体系如何, 知识产权将创造经济机会作为核心来强调, 而且, 那些前沿学者们在理解和加强知识产权制度方面也倾向于把重点放在随时间变化而变化的动态性上[13]146。

  其次是知识产权法的性质。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将知识作为一种智力创造成果来保护。在知识经济时代, 知识成为生产要素, 与土地、自然资源和资金具有同样的作用, 甚至比这些要素的作用更大。以知识、科学技术等为代表的智力劳动成果本身是无形的, 但是可以通过有形物表现出来。正是由于这种特性决定了对无形财产的归属和占有的判断难度远远大于有形财产, 加之互联网技术以其去中心化、分散式、大众化的广泛连接性将世界前所未有地紧密连接起来, 不仅大大地降低了知识产品的创造成本和传播成本, 更深刻地影响和改变了人们对于知识产品的财产权概念[14]484。这就需要借助于法律、通过知识产权的形式加以界定和保护, 从而为知识经济资源配置提供法律条件[15]345。

  Trips协议已经明确了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的未来模式必然是:以权利范围的扩张为表征, 其私权性得到进一步扩展, 面对公共产品供应不足的客观现实, 基于不断高涨的公共利益需求, 对于权利的限制也会逐步展开, 使得知识产权在以私权为主体的同时, 伴随着公共利益不断增长, 呈现出公权利化的态势[16]285-286。新的技术使得传统知识产权法遇到之前未曾遇到的问题, 必须在企业利益与消费者利益之间划出新的利益分配界限。由于需要在更广泛的空间内进行各种利益的平衡, 因此需要保持法律规则的弹性[17]302。

  再次是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及实现方式。在知识经济时代,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和世界贸易的蓬勃发展, 越来越多的新型智力成果迫切需要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纷纷通过制定新的知识产权国内法或修改原有的立法来增加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和扩大保护范围[18]157。呈现可知识产权性的对象与知识产权权利内容的双重丰富, 前者如微电子技术下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现代生物工程技术作用于原始农业产品的植物新品种权、网络技术作用于商业标记的域名权, 后者如网络空间着作权人的网络信息传输权、技术措施权等新权项[16]285-286。

  知识产权的实现方式也在迅速发展变化。传统的知识产权主要是通过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来实现的, 随着监控技术日趋成熟, 新技术不断被应用到监控中。版权法地位近年来显着提高, 德国版权协会 (GEMA) 等集体利用版权的组织以及版权利用组织 (WORT) 为版权人监控其作品使用并为他们收取和支付一定数额的版税。监控力度因此得以加强, 而监控成本却显着下降, 在一些领域版权人的收益也因此而显着提高。这一现象引起了诸如过高收入差距是否还能鼓励创新, 或者仅仅由于信息技术和所有权制度的结合而产生政策上再分配问题的讨论, 因此对于版权法也不乏批评的声音[19]609。

  最后是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之间的关系。为了实现知识产权规范和保护的主要目的, 需要在保护与限制之间作出合理安排。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在两者之间不断调整, 但相对来说维持了一种比较稳定的关系。除社会公共利益因素之外, 知识产权的传播和应用还受到若干技术上的限制, 权利人会用技术手段解决法律问题, 如技术措施权的采用即为网络空间权利人寻求自力救济的明证, 自我保密和技术措施的运用将日益广泛, 这种自力救济方式在知识产权未来模式中将逐渐增强其制度认同性与制度意义[16]285-286。因此, 在知识的生产、传播和应用之间须建立新的平衡, 这需要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之间的重新安排得以实现。

  知识经济尚处初级阶段, 对于认识也有一个过程, 知识经济给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带来的真正影响力有多大, 还需要时间来检验。但是可以预见, 它带给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影响, 不会比工业革命对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小。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 知识产权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如何更好地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创新, 是理论工作者的重要使命, 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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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李明义, 段胜辉.现代产权经济学[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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