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难点攻克之带薪年休假相关问题
一、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起源及现实状况。
(一)起源
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三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为确保企业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响应《宪法》的要求。《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7年12月14日由国务院公布,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继于2008年9月18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并施行。
但事实上,带薪年休假制度起源于法国,早在1936年,法国就已经颁布了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规定:“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劳动者每年可以享受为期两周的带薪假期。”此后,伴随着世界各国经济快速增长,企业的日益发展,劳动者的工作压力逐渐增大。为了缓解劳动者工作的疲劳和压力,部分发达国家开始施行带薪休假制度。
而实际上,我国早在1995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劳动法》中,就已经首次提到“带薪年薪假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只是在《职工带薪年薪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未公布之前,一直没有落到实处。
(二)现实状况
虽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中,由于职工法律意识的淡薄,企业管理的不规范,有极大多数的企业并未依法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往往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经法律专业人员引导以后,才就带薪年休假问题一并主张权利。
二、带薪年休假在司法实务中的问题。
(一)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享受前提
1、适用范围
关于带薪年休假的适用范围,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雇用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同样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2、适用条件
符合带薪年休假的适用范围还不够,《企业职工带薪年薪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据此,还要求企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关于“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理解在实务中曾发生过较大争议。
“人社厅函【2009】14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薪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对此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故职工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工作过,在认定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时,不需要区分原单位和现单位,只需累计计算连续工作的时间。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不区分前后工作的单位。但要求前后单位的工作时间必须连续,如在前后单位工作期间出现中断的情形,且在现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未满12个月以上,则将无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计算
1、计算方法
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计算方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进行了相应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对于“累计工作时间”如何确定,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另外,“人社厅函【2009】14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薪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对“累计工作时间如何确定”作出了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的责任
如果非劳动者本人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未依法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应当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作为替代补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职工本人自愿申请放弃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则职工无法享受前述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实务技巧。
从用人单位角度
1、用人单位对职工的人事档案,包括劳动合同等资料一定要尽可能地妥善管理、保存。对职工的带薪年休假统筹安排一定要合法、合情、合理。
2、如职工本人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权利的,用人单位有必要要求职工本人以书面申请方式进行明确,并妥善保存该书面材料。这对将来发生争议以后,有利于用人单位进行有效举证,避免承担职工日工资三倍的法律责任。
3、如用人单位与职工因“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发生争议、纠纷,用人单位仅需承担提供近两年内档案以供核查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的义务。而就职工主张近两年以前的累计工作时间事实,则需要由职工本人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即使保存有近两年以前职工的人事档案,也可不予提交。
从劳动者角度
有必要提高对带薪年休假的维权意识,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违规的时候,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如协商未果,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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