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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原告追讨股金
发布日期:2019-07-10    作者:杨慧律师


一、本案案情简介: 因被告东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准备上新三板,计划新增资本人民币500万,原告刘某作为其员工,自愿出资认缴人民币75000元。后由于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上新三板,且未依照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原告刘某多次与公司追讨索要入股款,未果,故委托本律师为其追讨入股本金75000元。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除主张被告返还入股本金75000元,同时主张被告向我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75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9月21日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支付补贴15300元,支付违约金3750元,合计人民币104527元。
二、本案处理结果:起诉后,本律师多次积极主动与被告公司负责人员取得联系,磋商付款事宜。被告迫于压力,最终与我方达成付款协议,并向我方当事人刘某全额支付款项,最终我方向法院撤诉,双方最终成功和解,皆大欢喜。
三、律师点评:当你与对方当事人多次谈判未果出现僵局时,应该尽快委托律师介入,诉讼途径与非诉讼途径双管齐下,这样对方当事人会忌惮专业律师的介入,打破和解的僵局,推动纠纷的处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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