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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X故意杀人案罪轻辩护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9-07-03    作者:郭永军律师

曹X故意杀人案罪轻辩护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9年6月10日
摘要:曹X因故意杀人被刑拘后,本律师依法接受其家人的委托,并及时会见了被告人,后得知曹X将其父亲用被子捂死,本律师感到非常震惊,为什么要杀他?原来是因家庭矛盾纠纷,一时激怒失手所致。对此类案件辩护人认为,根据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是适用死刑的前提条件,也是死刑适用的标准。作为总则性条款,它对《刑法》分则死刑罪种的设置和司法实践中死刑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和约束作用。即罪行没有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不符合死刑标准的,《刑法》总则并未明确规定,从《刑法》分则条文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看,辩护人认为,“罪行极其严重”,应当是指犯罪性质特别严重,犯罪行为的后果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的危害特别严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很深、人身危害性特别严重。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辩护人认为曹X作案时系激情犯罪依法应当认定为激情杀人,符合激情杀人的客观条件。曹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系坦白,并且认罪、悔罪,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法医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曹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附件1: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豫02刑初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X,男,196X年5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县X乡X村X组。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永军、王建(实习),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以汴检公诉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X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露、张会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X及其辩护人郭永军、王建(实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X因家庭琐事与其父曹XA素有矛盾。2018年3月3日晚21时许,被告人曹X步行至隔壁院其二哥曹X柱家,进屋后与独自躺在床上休息的曹XA交谈,交谈中二人发生争吵,曹X遂用左臂外侧捂压曹XA口鼻致其死亡,后曹X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曹XA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2018年3月4日,曹X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物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证明。其认为被告人曹X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判处死刑。
辩护人辩称,本案系家庭纠纷、激情犯罪引发,曹X平时表现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系坦白,认罪态度好,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建议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X与被害人曹XA系父子关系,因家庭琐事素有矛盾。2018年3月3日晚21时许,曹X步行至隔壁院其二哥曹X柱家,进屋后与独自躺在床上休息的曹XA交谈,期间因琐事争吵,曹X遂用左臂外侧捂压曹XA口鼻致其死亡,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曹XA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次日,曹X在家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和现场照片,记载了中心现场位于开封市祥符区X乡X村X组曹X柱家,被害人尸体的特征,现场勘查提取相关物品痕迹等情况。
2.辨认笔录、照片及辨认说明,记载被告人曹X辨认出其作案时穿戴的上衣、帽子。
3.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等,记载被告人曹X身体良好,没有任何外伤,公安机关提取其血液、指甲、身体擦试物等。
(二)物证:被告人曹X作案时穿戴的上衣、裤子、鞋帽等。
(三)鉴定意见
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检验记录,证明被害人曹XA口唇
部有损伤,捂口鼻行为可以形成该伤情,符合机械性室息死亡。
2.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在被害人曹XA的胃内容物中未检出杀鼠药毒鼠强成分及几种常见农药。
3.物证检验鉴定书,证明从曹X双手指甲、手心、上衣袖
口等处提取的擦试物系曹X所留,从曹X双手指甲、口唇等处
提取的擦试物系曹XA所留
4.法医病理检验报告书,证明曹XA患有冠心病,脑动脉粥样硬化症,肺、肾、脾等器官损伤的情况。
(四)书证
1.户籍信息、无前科等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人员身份情况,被告人无前科,非党员。
2.抓获证明,记载被告人曹X归案情况。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明公安机关搜查、扣押、提取物证、痕迹的情况。
3.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曹X作案时穿的鞋子鞋底花纹可以形成与案发现场地面上相似的花纹类型;现场勘查提取的两根
毛,因为没有毛囊,无法进行DNA检验。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记载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情况
(六)证人证言
1.证人赵X证言,证实因家庭矛盾,丈夫曹X与其父曹XA关系不好。案发当晚曹X外出回来后,告诉她其用胳膊捂死曹XA事实,随后大哥曹X奇、二哥曹X柱到她家质问,双方引发争吵。
2.证人曹X柱证言,证实案发当晚9点多,他打算进父亲房间看望,第一次推房门没有推开,他发现门后有人挡着,等他把门推开后,有人从屋里出来,头戴一顶深色的鸭舌帽,他问是谁,那人哼了一声逃走了,他没有拉住那人。从那人的声音、跑步姿势分析,他怀疑是三弟曹X。他发现父亲没有呼吸后,就去三弟家门口查看,见一男子站在三弟家门口,那男子看见他后就跑走了,因此他更加确定是曹X作案。随后,他到大哥曹X奇家说了此事,与曹X奇共同到曹X家质问,发生争执。侄子曹X启打电话报警。
3.证人曹X奇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听二弟曹X柱说三弟曹X将父亲曹XA害死,自己和曹X柱一起去曹X家质间,与曹X夫妻发生争执,其子报警。
4.证人张X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二弟曹X柱告诉她和丈夫曹X奇,三弟曹X把父亲曹XA害死。曹XA和曹X平时经常吵架她通知儿子曹X启及部分亲友。
5.证人曹X启证言,证实听母亲张X说小叔曹X把爷爷曹XA害死后,他在曹X家门口见到父亲曹X奇与曹X争吵,大叔曹X柱站在旁边,他打电话报警。
6.证人董X、曹X云、曹X、罗X、刘X、罗X英证言,证实曹X平时不孝顺父母,听别人说曹XA被三儿曹X害证人王X、李X、王X、王X学、曹X中、王X、曹X付证言,证实曹XA有病卧床不起,三儿曹X不孝顺。
(七)被告人曹X供述,案发当晚看望父亲曹XA时,因家庭琐事与父亲争吵,其用左臂外侧捂压曹XA口鼻致其死亡的犯罪经过。
(八)辩护人当庭出示的证据:被害人曹XA之子曹X奇、曹X柱询问笔录及谅解书,证明两人与被告人曹X系一母同胞亲兄弟,自愿放弃附带民事赔偿,对曹X犯罪行为子以谅解,请求法院给曹X悔改机会,从轻、减轻处罚。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当庭示证、质证,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X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曹X与父亲曹XA因家庭琐事争执,用左臂外侧捂压曹XA口鼻,导致八十三岁高龄、因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父亲死亡。曹X主观恶性大,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考虑到被害人亲属请求法院对曹X宽大处理的意见和曹X归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坦白,认罪、悔罪的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辩护人关于请求法院对曹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郭 桥
审判员 吴为民
审判员 张景丽
二0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书记员 韩惠利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备注: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所发布的所有成功案例均是郭永军律师亲办案件,有办案机关名称、涉嫌罪名及罪名、案号、经办人员、具体日期和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条款,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案例,敬请律师同仁及相关人员予以核查、监督、研讨、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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