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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法院宣判毒品犯罪案件 2名被告人获刑
发布日期:2019-07-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李燕 兰高宇)  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净化社会环境,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增强民众拒毒、防毒、禁毒意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6月25日下午,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2案2人进行集中宣判。

  被告人王某运输毒品案:2018年8月4日4时50分许,金沙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金沙县平坝镇双兴村将王某、王某某(另案)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云C7J033的五菱面包车截获,当场查获王某运输的一块用肉色丝袜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经称量,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净重348.87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33.45g/100g。

  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海洛因348.87克以及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康某某贩卖毒品案:2019年4月16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康某某在金沙县鼓场街道古韵广场地下停车场内与毒品买家进行完毒品交易时被金沙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疑似物零包1包及黑色“OPPO”智能手机一部。经称量,查获的该包毒品疑似物净重为0.43克。经鉴定,查获的该包毒品疑似物内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化学名)成分。

  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康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冰毒0.43克及作案工具黑色“OPPO”智能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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