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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债权人能否要求已足额实缴股东承担公司债务?
发布日期:2019-06-28    作者:石文辉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69月,甲出资100万元,成立A公司(一人公司),已经足额实缴。20187月,A公司欠乙货款90万元,由于A公司经营困难,至今未还。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承担公司债务,甲辩称其已足额实缴出资款,不应承担公司债务。后查明甲无法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
二、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当不能证明时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虽然甲已经足额实缴出资款,但无法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承担90万元债务,故法院判决支持乙的诉求。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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