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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拒不腾空房屋,买方无法入住,买方应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06-27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贾某诉称,被告魏某为被告陆某的母亲。被告魏某名下有房屋一套。2016年6月5日被告魏某给原告出具委托书委托被告陆某将该房屋买给原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将该房屋出售价格为420000元。被告将房屋在合同签订30日内将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被告将房屋交由原告居住至今。原告陆续将购房款给付被告。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二被告提起诉讼: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2、被告辩称
  被告陆某辩称,其不认识原告,从未见过面。被告魏某从未授权其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其也没有与原告签订过房屋买卖协议,未收到过原告给付的房款。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魏某辩称,其从未授权被告陆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也从未收到过原告给付的购房款。由于原告所提交的房屋协议并非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也未实际履行,所以原告主张房屋买卖合同并已实际履行不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查明:被告魏某系被告陆某的母亲。2016年6月5日,被告魏某与被告陆某签订《房屋授权委托书》,约定被告魏某委托被告陆某全权处置房屋。同日,被告陆某与原告贾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载明:陆某愿将其拥有完全产权的房屋(建筑面积118.8平方米),以人民币42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贾某。《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原告未收到房屋产权证或被告魏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交原告提供银行转款记录记载的康某向被告陆某转款情况:2016年2月6日20000元,3月19日29500元,4月3日20000元,4月4日100000元,4月11日39000元,8月12日94000元,8月24日26000元,12月9日25000元。被告陆某提供的银行转款记录记载自2016年1月30日至2016年7月24日期间,陆某与康某之间发生多笔资金往来。
  另查明,证人康某自述其爱人与原告贾某系合伙做生意,资金往来均是通过其个人账户,该款系贾某指示其向陆某支付的购房款。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贾某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人为,原告贾某与被告陆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间为2016年6月5日,其主张向被告陆某付款的时间自2016年2月6日开始,此时双方尚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双方此前已房屋买卖进行协商,并提前付款。2016年6月5日以后康某向被告陆某转款金额共计为145000元,与《房屋买卖协议》中记载的购房价款420000元相差悬殊,且原告自述给付被告部分现金,但又陈述被告没有出具收条,不符合常理。在证人康某向被告陆某转款的期间内,被告陆某亦向证人康某转过款,无法证实证人康某向被告陆某转款系给付的购房款。《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原告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权属证明,且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实际占有该房屋,亦不符合常理。综上所述,原告贾某虽与被告陆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行为明显不符合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无法认定该《房屋买卖协议》实际履行,故原告主张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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