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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未成年帮助奸淫幼女多人多次,被判死刑
发布日期:2019-06-27    作者:李丹律师
案情简介:诱未成年为其物色未成年女性,奸淫数人多次
    刘某系一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某月期间,以金钱等利益作为诱惑,教唆未成年的周某和朱某等人为其寻找未成年少女,满足其奸淫目的。周某等人将目标锁定在校学生,以欺骗、胁迫等方式前后将均未满十六周岁的甲乙丙丁等受害人带上刘某的轿车。其中,一名受害人被刘某在车内强行猥亵,其他受害人经受暴力、胁迫下分别被刘某在轿车后座、酒店房间强行发生性关系,且部分受害人还被拍摄了裸照或视频,以供刘某观看。事后,有的受害人因此患上了心因性精神障碍、癔病,有的为此而辍学。
    刘某被捕后,经调查其强奸未成年女性共计10人14次,其中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8人12次;另外还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1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触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奸淫、猥亵未成年女性、幼女,终获死刑
    一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复核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核准中,确认刘某犯罪事实,认为刘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构成强奸罪;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又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予以并罚。同时,刘某教唆未成年人为其物色犯罪对象,强奸、奸淫幼女多人,情节恶劣并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还猥亵幼女,社会影响恶劣,危害极大,均应依法惩处。故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对刘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律师说法
    首先,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故意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要求犯罪人知道实施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其中奸淫幼女要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或者情节恶劣的,或者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均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这里的儿童指的是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猥亵儿童罪是依照强制猥亵、侮辱罪从重处罚的。
    本案中,犯罪人刘某不仅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且教唆未成年人为其实施犯罪,奸淫未成年女性、幼女多人、多次,其手段、行为极其恶劣,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难以弥补的伤痛,最终处以死刑是符合刑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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