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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如何归属?
发布日期:2019-06-25    作者:李丹律师
案情简介:委托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如何归属
2003年8月7日,《XXX传》作者罗斯·特里尔与人大出版社签订合同,约定罗斯·特里尔授予人大出版社以汉语翻译原著《XXX传》、出版译著(精装、平装)的专有权利;译著的发行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出版社自行负责原著的翻译,并承担费用;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协议终止后,所有权利归罗斯·特里尔所有。2009年3月30日,双方就前述事宜再次签订合同,内容与前述合同基本一致,合同有效期为5年。2014年3月31日,双方再次签订合同,并将译著发行区域扩展至世界范围,合同有效期为5年。此外,2008年4月17日,罗斯·特里尔与人大出版社还签订有另外一份协议,单独将该书精装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以汉语翻译、编辑和出版的专有权利授予人大出版社,有效期为8年。2003年9月1日,人大出版社(委托方)与胡某、郑某(受托方)签订《委托翻译合同》,域名为“dangdang.com”的当当网是当当网公司经营的电子商务网站。2014年6月23日,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当科文公司)与中聚恒远公司签订《当当网开放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当当科文公司为中聚恒远公司开通当当网平台店铺服务,中聚恒远公司可使用当当网平台发布相关商品信息,与愿意购买中聚恒远公司商品的用户进行交流,签署买卖合同,向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等。签订合同时,中聚恒远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涉案《委托翻译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为人大出版社作为委托方应当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胡某和郑某作为受托方应当履行按期交付翻译稿件以及应委托方要求修改稿件的义务、人大出版社指定胡某和郑某对翻译作品进行修订等。将该有效期条款放置于整个合同中,其应当是限定该些合同义务应当在该有效期之内履行完毕,而非是对人大出版社已原始取得的著作权权利归属的限制。最后,在胡某提供的录音中,潘宇、周蔚华关于著作权权属的表述均未获得人大出版社授权,且在通话结束前潘宇、周蔚华均表示需与人大出版社汇报,因此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不能据此认定人大出版社认可胡某对涉案翻译作品享有著作权。综上,在涉案《委托翻译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后,涉案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仍然归属于人大出版社,胡某、郑某对该翻译作品并不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在人大出版社享有涉案翻译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下,其出版发行涉案图书《XXX传(精装插图本)》(上下卷共两册)是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当当网公司为中聚恒远公司提供电子商务平台以及中聚恒远公司通过该电子商务平台销售该书,也均不构成侵权。故一审法院对胡某起诉认为人大出版社、中聚恒远公司和当当网公司侵害其著作权,并据此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如何认定许可协议的效力
自2003年8月7日起,《XXX传》原著作者罗斯·特里尔与人大出版社签订了一系列授权协议,授予人大出版社以汉语翻译原著《XXX传》、出版译著的专有权利;2003年9月1日,人大出版社(委托方)又与胡某、郑某(受托方)签订了涉案《委托翻译合同》,即罗斯·特里尔与人大出版社的授权协议在前,人大出版社与胡某、郑某的《委托翻译合同》在后。从上述授权协议与涉案《委托翻译合同》第一条及其他条款中对双方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可以看出,人大出版社与胡某、郑某签订《委托翻译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委托胡某、郑某将罗斯·特里尔创作的《XXX传》原著翻译成中文版本,而不是胡某所主张的胡某、郑某二人将其对《XXX传》中译本享有的著作权授权给人大出版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本案中,涉案《委托翻译合同》仅涉及作品名称、交付期限、译文要求、权利归属等委托翻译的相关事项,并未就许可使用合同应包括的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权利性质以及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等主要内容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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