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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夫妻二人名下,是赠与还是借贷?
发布日期:2019-06-24    作者:李德力律师

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夫妻二人名下,是赠与还是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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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夫妻二人名下,夫妻离婚,父母出资款的性质问题,究竟是赠与还是借贷?
争议焦点:
对于父母出资款性质问题,目前不同省份的法院判决结果截然不同,有些省份的的法院判决认定款项性质为对夫妻两人的赠与,有的省份法院的判决结果则认定为借贷关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均围绕这一问题作出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依然存在。对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没有赠与意思表示,且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是否可以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个人观点:应当认定为借贷关系。
个人认为: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理由:
1.《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上述类似情况。《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并不适用于上述的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对于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未明确出资性质时,应如何评定,法律无明确规定。
2.认定赠与事实应高于一般证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证明标准。在出借人一方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借款人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
3.从公序良俗角度,不宜将父母出资一般认定为理所应当的赠与。敬老慈幼为人伦之本,也应法律所倡导。慈幼对于父母来讲,依法而言为养育义务的负担。子女一旦成年,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子女受之应感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子女应图感恩。
因此,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购房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如此可保障父母自身权益,也可避免子女成家反而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虽然最高院于2018年1月份出台“共债共签”的司法解释,但是对于这种以夫妻一方名义向父母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所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个人认为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结束语:
1、对方父母出资前,家庭内部协商一致,明确父母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并落实到书面协议;
2、若碍于情面问题,至少要做到夫妻内部协商一致,让对方承诺父母出资,是父母赠与,如果将来这笔出资产生纠纷,该笔债务为对方个人债务。当然,这种夫妻内部协议,对外无法对抗债权人,但至少比没有要好!
(以上仅系个人观点,切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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