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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督促程序探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发布日期:2019-06-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督促程序作为一项上世纪末引入我国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 本想以其有效快捷的特点提高诉讼效率并且节约诉讼成本。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引入该制度的初衷没有完全展现出来, 与此同时, 督促程序越来越成为民事诉讼制度中的鸡肋, 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形同虚设。本文将从督促程序在我国举步维艰的现状入手, 浅析完善我国督促程序的方法。
  关键词:督促程序; 支付令; 异议; 现状; 完善;
民事诉讼法
  一、督促程序的概况
  督促程序, 是指对于债权人提出的以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的财产请求, 基层法院依据债权人的单方面申请, 不经过开庭审理, 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内容, 直接为债权人发出支付令的非讼程序。
  督促程序, 是一个略式程序。法院对于当事人的申请, 实行书面审查原则, 进行单方面审查;同时也是一个非实体审查性程序。在该程序中, 法院并不对当事人之间是否真正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质性审查, 形式主义特点比较明显。
  督促程序开始于债权人的申请, 法院通过审查后, 在受理之日起15天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只要在收到支付令15天内向法院提出支付令异议, 经法院审查通过该异议, 则督促程序终结, 转入普通程序。值得注意的是, 支付令异议可以不附任何理由, 即债务人无须提供事实和证据以表明异议的成立, 而只需作出异议陈述即可。
  正是基于这项制度的规定, 督促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使用率低, 引入时的初衷没有体现出来, 渐渐沦为“鸡肋”般的制度。
  二、督促程序在我国举步维艰的原因
  (一) 异议权滥用的现象严重且影响大
  1. 异议权滥用对债务人的影响
  首先, 我国并没有如同西方国家那般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估法律体系。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并不需要附上理由, 无需提供各种事实, 是基于对债务人权利的保护。然而, 在现实中, 债务人在督促程序中, 可以轻易提出了支付令异议, 即使督促程序结束进入诉讼程序, 直至最后败诉, 他们的付出也只如最初执行支付令一样。正是这种社会诚信法律约束力的缺失, 使得失信者难以受到应有的惩罚, 对他们的个人发展及社会经济各方面影响几乎为零, 因此而付出的成本远远小于其因失信而得到的收益。
  其次, 在支付令的审查期间, 债务人可接机转移或隐匿其个人财产, 抗拒执行程序的进行, 借机不履行其作为债务人的义务。
  2. 异议权滥用对债权人的影响
  首先, 如上文所述, 在支付令审查期间, 债务人借机隐匿个人财产, 导致债权人的权利救济落空, 导致债权人的经济损失。
  其次, 支付令的失效意味着将进入普通诉讼程序。诉讼程序的进行意味着债权人将付出更多时间和精力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而这并不符合债权人希望快速实现债权的意思。
  (二) 督促程序审理期限不合理
  督促程序的审查有两次, 第一次是对启动督促程序的受理审查, 这个期限是5日。第二次的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 以确定是驳回申请人申请还是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这个期限是15日。二者相加, 共需20日。
  首先, 从督促程序是一个快速的特点上来说, 20日时间过长, 不管从诉讼成本还是诉讼效率上来说, 这都是不合理的。
  其次, 督促程序申请书的内容相对于起诉书来说, 简单明了, 审查受理的法官是可以在短时间内甚至受理当时即给出明确的意见。
  (三) 督促程序的推广度不高
  督促程序作为一种能够快速实现债权纠纷解决的民事诉讼程序并没有得到广大群众的熟知。一项程序能顺利且广泛地运行, 除了其自身的完善, 更需要使用者的熟知且实践。督促程序于上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 至今不过30年, 人民群众的熟知度不高, 相反, 他们更倾向使用普通诉讼程序来解决债权纠纷。
  三、我国督促程序的出路
  (一) 构建社会个人信用法律体系
  相比于西方已经运行一百多年的社会信用体系, 我们国家在这方面还是一片空白。当然, 这并不可能一蹴而就。社会诚信体系构建不仅需要依靠道德和文化的引导和教育, 更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加以维护。
  首先, 要形成有效的制度, 可以根据社会诚信的需要, 通过立法把必要的诚信原则和标准上升为法律规范, 同时制定相应的实施程序规则, 并着手建立和配备实施和操作的机构、队伍维护诚信体系的运作。
  同时, 可以将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分层次、分领域进行。如个人, 可以将其滥用异议权的记录记录进其个人档案;而针对经济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 可以由行业自律组织通过行业内部订立协定, 对各个企业进行诚信行为的记录并将之体系化、公开化。
  其次, 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还与人们的社会道德相关联, 属于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 需要国家、社会、家庭长期的教育和个人的自律来配合。
  所以, 信用制度的建立并不能一蹴而就, 仍然任重道远。
  (二) 增设惩罚性赔偿
  一方面, 债务人滥用异议权是因为提出异议并不需要说明实质性理由, 法院也不做实质性调查审理, 另一方面, 滥用异议权就目前来说对债务人的影响仍然微乎其微, 成本低廉。
  对异议权的滥用, 可以从后续的诉讼程序中实质审查来确定。一旦确定债务人曾经滥用异议权, 则可对其进行惩罚性赔偿, 一方面惩罚了债务人, 另一方面也弥补了当前信用制度尚未建立的缺陷, 一定程度上可以阻止债务人滥用权利。
  (三) 在督促程序中纳入财产保全的制度以防债务人隐匿财产
  首先, 就财产保全制度的立法目的来说, 其运行并不会与督促程序的运行相矛盾。其次, 财产保全的裁定在48小时内, 也符合督促程序快速解决债权的特点。相反, 为防止债务人隐匿财产而躲避执行程序的正常实施, 导致债权人债券无法正常实现, 财产保全制度可以起到极大作用。为保护债务人的权利, 可以保全与债权价值相当的财产即可。而为防止债权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 债权人需提供担保, 且须有严格适用条件。
  (四) 改革督促程序的审理时间
  如上文所述, 督促程序中有两个审查时间共20日。对于督促程序来说并不适应其快速解决债权纠纷的特点, 因此, 将两项审查时间结合起来, 取消受理审查环节, 同时缩短支付令申请审查时间, 符合该项制度的立法目的, 才能顺应并推动其发展。
  (五) 加强对督促程序的宣传
  首先, 我们应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同时, 对全体公民进行法治宣传和教育使其知法、懂法才能做到用法、守法。督促程序运行20多年以来, 并未为广大人民群众认知, 这也一定程度上导致其在司法实务中运用量少。
  因此, 坚持开展普法教育和宣传对于提高督促程序在人们群众中的知名度和使用率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四、结语
  本文指出督促程序的适用难的几个原因, 如异议权的滥用, 督促程序的审理程序期限不合理, 督促程序的知名度不高, 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法。当然这只是本人愚见, 导致督促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仍然举步维艰真正的原因还有许多, 但限于专业知识与视野有限, 难以企及全部。督促程序的完善牵涉许多方面, 一蹴而就不可能实现, 所以需要我们在司法实务中慢慢努力。假以时日, 一定能实现当初引入这项制度的初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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