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案件中共同犯罪数额认定及量刑标准
当前,电信诈骗案件依然处于高发的状态,在办理该类案件中,有一个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家属都非常关注的问题,就是电信诈骗中,各犯罪嫌疑人诈骗数额到底如何确定,各犯罪嫌疑人到底应该为多少诈骗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电信诈骗案件,多是共同犯罪,甚至很多是诈骗集团,下面笔者结合自己所办理的一起电信诈骗案件,简单谈谈目前审判实践中对于诈骗集团各犯罪嫌疑人诈骗数额的认定标准。
案例:
2016年初,被告人邱某伙同他人在柬埔寨成立诈骗窝点,期间,朱某、陈某、江某等60余人先后加入该窝点,其中,朱某、陈某、江某分别带领一个诈骗团队,每个团队分别在一栋独立的楼里面,每个团队使用不同诈骗剧本,各团队成员之间平时不互相来往,但是会存在朱某、陈某、江某之间互相协助是情况,团队里成员分一线、二线和三线,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互相配合诈骗受害人。最终认定朱某团队诈骗金额150万,陈某团队诈骗金额210万,江某团队诈骗金额185万。
最终,法院认定该窝点为诈骗集团,邱某为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对三个团队的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判刑十四年。朱某、陈某、江某认定为诈骗集团的主犯,也对所有数额承担责任,量刑分别为十二年至十三年不等,其余参加成员,诈骗数额按照其到达犯罪地点参加犯罪集团的时间起算,并对其参与诈骗集团后的全部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量刑在一年六个月至十一年不等。
本案中,法院对于诈骗数额的认定是以参与时间为准,所有成员对于参与诈骗集团之后,该集团所有的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在电信诈骗案件中,一般都是采取公司化的运作模式,各成员参与流水线诈骗作业,本案中,就存在一、二、三线互相分工,在诈骗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互相配合实施诈骗。在诈骗行为完成后,再根据公司事先制定的分配比例,把诈骗的提成分配给扮演不同角色的人。
像本案中的这种诈骗犯罪集团,其行为具有整体性,诈骗团伙是一个组织严密、结构完整、比较固定的诈骗集团,而且诈骗集团统一安装诈骗设备,统一发放被害人的资料,统一进行管理,各诈骗成员有共同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互相配合进行诈骗的行为,而且各小组之间一般并无明确的界限,存在穿插配合诈骗的情况,各成员共享诈骗行为所获取的违法所得,因此对于诈骗集团犯罪,在量刑时,法院会根据每个成员实际的角色分工、进入诈骗集团的时间以及作用,确定主从犯,然后确定适用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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