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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正当防卫案!检察院认定不负刑责
发布日期:2019-06-17    作者:郭天喜律师
又一起正当防卫案!检察院认定不负刑责


人民日报客户端报道报道:董民刚(化名)为河北省邢台市一村民,去年5月20日夜,被刁某(与董妻李某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殴打、辱骂、威胁、逼迫写离婚协议书时,奋起自卫致刁某死亡。2018年5月20日晚22时许,董民刚在堂屋看电视,二儿子(九岁)已在堂屋沙发上睡着,其妻子李某已经在卧室休息。此时,曾与李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刁某醉酒后翻墙进入院内,并不顾阻拦强行进到堂屋,之后又用脚踹卧室房门。正在卧室休息的李某将门打开,刁某上前将李某的上衣撕坏,后又将前来劝阻的董民刚的上衣撕坏。李某央求刁某离开,但并未起作用。之后,李某又独自离开家里,本想引刁某离开,但刁某却坚持不走,还让董民刚外出寻找李某。董民刚没有听从,刁某便殴打董民刚,董民刚未反抗。刁某还多次声称“我今天要整死你”,并使用尖头车钥匙向董民刚戳扎,致董民刚脸部受伤出血。正在堂屋沙发上睡觉的董民刚的二儿子被惊醒,拿着董民刚的手机哭着跑了出去。刁某继续殴打并让董民刚跪下,要求董民刚和李某离婚,并签写离婚协议书。董民刚欲逃出屋门,却被刁某拽住继续殴打。此时,董民刚看到茶几上有一把干活用的剪刀,便随手拿起与刁某搏斗,刁某继续殴打并说要整死董民刚,董民刚就刺扎刁某身体,后二人摔倒在地继续打斗,直到刁某不再打骂,董民刚停止了刺扎。为防备刁某继续殴打,董民刚拎着剪刀走到屋外,将剪刀放在院内的一个方桌上。此时,闻讯赶来的邻居田某和妻子李某赶到家中,董民刚就委托二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不久,救护人员到达现场,经检查,刁某已无生命体征。董民刚一直在案发现场等待,直到被随后到达的公安人员带至公安机关,并即刻陈述了案件过程。null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董民刚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于2018年9月19日、12月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后认为董民刚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杀人罪移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1月29日,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委会,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决定对董民刚作不起诉处理。2019年2月18日,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对董民刚的不起诉决定。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符合《刑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董某被刁某非法侵入住宅,婚姻自由权利被侵害,婚姻权利被侵害,被伤害,乃至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本案,刁某因为插足董某和李某婚姻,本来就是违法行为,侵害了董某的婚姻权益。离婚与否是董某与妻子李某的婚姻自由权利。刁某胁迫董某夫妇离婚,也是违背婚姻自由的。刁某翻墙进入董某家,纠缠董某夫妻,属于严重的非侵入住宅犯罪行为。《刑法》 第245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刁某踢开董妻卧室纠缠董妻,逼迫董某签署与妻子离婚的协议,还要董某跪下,殴打董某。这一连串犯罪行为,首先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从社会学角度,自古迄今,在和平年代,能够如此猖狂犯罪的人都世所罕见。该案不仅做到了依法,而且正视了人性。所有把人性阉割,要求人扭曲的“守法”,唯唯诺诺诺,比董某还能“忍”的人不算是健康的人。谁都不能要求一个人不顾个人生命安全,去“忍”。那不是等死吗?《刑法》第20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说的就是刁某这种情况。董某及时形式法律规定的无限防卫权,是保护自己生命等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是必要和必须的。假如董某接着“忍”,后果是什么呢?首先,董某可能失去生命;其次,恶人更恶,并且好人也会变坏。社会秩序就会颠倒和错乱。法律本来就是肩负维护社会秩序的使命,在本案中,刑法同样肩负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的使命。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尤其是这两年,结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媒体重点报道了一些有影响力和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例,警示了犯罪分子,也引领了正确的舆论导向,让身陷险境的正当防卫者们,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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