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罪名详解:盗窃罪的概念与特征
发布日期:2019-06-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对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构成盗窃罪的规定,并废除了本罪的死刑。
1.本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权。
2.客观上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1)盗窃罪的对象是财物。这里的财物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既包括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包括违禁品。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10条和第265条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盗窃枪支、弹药、公文、印章等物的,不成立盗窃罪。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首先,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信箱内等封闭空间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其次,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再次,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最后,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旅客遗忘在旅馆房间的财物,属于旅馆管理者占有,而非遗忘物。从主观上说,占有只要求他人对其事实上支配的财物具有概括的、抽象的支配意识,既包括明确的支配意识,也包括潜在的支配意识。占有意思对事实的支配的认定起补充作用。例如,处于不特定人通行的道路上的钱包,一般来说属于脱离他人占有的财物;但如果他人不慎从阳台上将钱包掉在该道路上后,一直看守着该钱包时,该钱包仍然由他人占有。从主体上说,占有必须是他人占有,而不是无主物,也不是行为人自己占有。
(2)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违反他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首先,窃取行为虽然通常是具有秘密性,但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其次,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倘若只是单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如将他人喂养的鱼放走,便不是窃取行为。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便使用了欺骗方法,但如果该欺骗行为并没有使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仍然成立盗窃罪。例如,行为人将他人从室内骗至室外后,自己进入室内窃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再如,行为人伪装成顾客,到商店试穿高档西服,然后逃走的,也成立盗窃罪。
(3)构成盗窃罪,要求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非只要窃取了公私财物,即构成盗窃罪。盗窃行为在以下五种情形构成盗窃罪:
一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根据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不过,“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首先是相对于地区而言:由于中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标准。其次是相对于情节而言:如果其他方面的情节严重,数额要求则应相对低一些;如果其他方面的情节轻微,数额要求则应相对高一些。正因为如此,上述司法解释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标准50%确定;①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②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③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④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⑤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⑥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⑦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⑧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是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对“多次盗窃”不能作形式化的理解,首先要考虑行为是否可能盗窃值得刑法保护的财产,其次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时间、对象、方式,以及已经窃取的财物数额等等。每次只在超市盗窃一只橡皮擦,没有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意图,即使在短期内3次以上盗窃的,也不宜认定为盗窃罪。
三是入户盗窃。根据司法解释,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人户盗窃成立盗窃罪虽然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次数的限定,但是,如果窃取的是客观价值与使用价值均相当低廉的财物的,不宜认定为盗窃罪。例如,非法进入农户窃取一个馒头或者两个鸡蛋之类的财物的,不宜认定为盗窃罪。
四是携带凶器盗窃。根据司法解释,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不要求行为人明示、暗示带有凶器,更不要求行为人使用凶器。对被害人使用凶器从而取得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五是扒窃。根据司法解释,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扒窃成立盗窃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是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二是所窃取的应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在火车、地铁、飞机上窃取他人置于行李架、座椅下或者床底下的财物的,属于扒窃;三是所窃取的财物应是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如扒窃他人口袋内的信用卡、身份证等财物的,宜认定为盗窃罪,但扒窃他人口袋内的餐巾纸之类的物品的,不宜认定为盗窃罪。此外,扒窃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惯常性,也不要求秘密窃取,公开扒窃的也成立盗窃罪。同时,扒窃不限于体积微小的财物,将火车行李架上体积较大的皮箱盗走,属于扒窃。
3.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盗窃罪相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4.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盗窃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所盗窃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如误认为是自己占有的财物而转移的,则不成立盗窃罪。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财产,倘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行为人窃取该财物的,也成立盗窃罪。例如,行为人通过铁路运营部门将自己的财物从甲处托运至乙处,交付托运后行为人窃取该财物,对此应认定为盗窃罪。此外,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牟利为目的”时,才成立盗窃罪。根据司法解释,这里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 排除意思的主要机能是,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骗用、盗用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以下三种情形应认定为具有排除意思:第一,行为人虽然只有一时使用的意思,但没有返还的意思;相反,具有在使用后毁弃、放置的意思而窃取财物的,南于具有持续性地侵害他人对财物的利用可能性的意思,所以应认定存在排除意思,成立盗窃罪。例如,行为人盗开他人轿车开到目的地后,将轿车抛弃在目的地的,存在排除意思,构成盗窃罪。第二,行为人虽然具有返还的意思,但具有侵害相当程度的利用可能性的意思时,由于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肯定排除意思的存在,认定为盗窃罪。对此,应通过考察被害人的利用可能性与必要性的程度、预定的妨害被害人利用的时间、财物的价值等来判断是否具有可罚性。例如,行为人在201 1年司法考试前窃取他人正在使用的2011年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规汇编等(假定数额较大),即使具有归还的意思,且在2011年司法考试结束后归还的,也有必要认定为盗窃罪。第三,行为人虽然具有返还的意思,而且对被害人的利用可能性的侵害相对轻微,但具有消耗财物中的价值的意思时,由于对作为所有权内容的利益造成了重大侵害,应肯定存在排除意思,认定为盗窃罪。例如,行为人为了伪装退货、取得商品对价,而从超市拿出商品的,应认定具有排除意思,成立盗窃罪。
利用意思的主要机能,在于将单纯毁坏、隐匿财物的行为排除在盗窃罪之外。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第一,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例如,男性基于癖好窃取、骗取女士内衣的,虽然不是基于遵从内衣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但不排除行为人具有利用意思,仍然属于盗窃与诈骗。第二,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的本来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例如,为了燃柴取暖而窃取他人家具的,仍然具有利用意思。第三,一般来说,凡是以单纯毁坏、隐匿意思以外的意思而取得他人财物的,都可能评价为具有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第四,以毁坏的意思取得他人财物后,没有毁坏财物而是单纯予以放置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该行为导致被害人丧失了财物的效用。以毁坏的意思取得他人财物后,又利用该财物的,则成立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