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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还贷类房产处理
发布日期:2019-06-02    作者:110网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说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类房产,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的个人财产都不太公平,该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支付首付及还贷部分)与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的混合体,《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离婚时处理此类纠纷的主导原则是,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的权益,也要公平分割婚后共同共有部分的财产权益,同事还不能损害债权人银行的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婚前首付款是一方父母出资(无论出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且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情形业可以比照该条规定精神进行处理。另外,一方未从银行贷款而是向亲朋好友借款业可以使用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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