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凤玲)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吴甲男、赵某、刘某、吴乙、吴丙诉被告蔡某、某租赁公司、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五原告因受害人死亡造成的损失(略).5元由被告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五原告(略)元;由被告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五原告(略).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受害人吴某经常居住在城镇,于X年X月X日出生,吴甲男系受害人吴某长子;赵某系受害人妻子;刘某系受害人母亲;吴乙、吴丙系受害人的二个女儿。
2018年7月24日20时10分许,被告周某驾驶归被告某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赣Axxxxx号小车经316国道由西向东靠右行驶至某处,碰撞到赣Axxxxx号小车右前侧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吴某,造成赣Axxxxx号小车前部损坏、吴某当场死亡的事故。该事故经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不负责任。
另查,赣Axxxxx号小车在被告甲、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内。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周某驾驶被告某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赣Axxxxx号小车碰撞行人吴某,造成吴某当场死亡,交管部门认定周某承担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死亡赔偿金(略)元,丧葬费31534.5元,扶养费48110元,共计(略).5元,其中(略)元由被告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因肇事车在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略).5元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务误工误餐补贴3500元,共计(略).5元由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