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二刑法重点: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发布日期:2019-05-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重点: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2)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反面的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
因为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刑法中大多数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极为罕见,例如刑法389 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3)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外在的、客观面的要素,例如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等。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例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4)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绝大多数的构成要件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是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盗窃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5)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例如行为。
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部分犯罪成立要求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例如目的、动机、构成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