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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分则:污染环境罪
发布日期:2019-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污染环境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要点】
  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条文作了修改,原有条文是: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要点是:改变法条表述和成立犯罪的条件。
  (1)将“向土地、水体、大气”删除;
  (2)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改成“严重污染环境的”,不再要求“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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