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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看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规则
发布日期:2019-05-10    作者:张梅律师
    除极个别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外,多数劳动争议案件都会经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两个阶段。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管辖规则与诉讼管辖规则存在一定差异,如何正确适用规则选择案件的管辖机构(劳动仲裁委/人民法院)或者改变案件的管辖机构,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斟酌。笔者就以自己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为例,分享一点心得体会。
    一、仲裁阶段
    本案的申请人是自然人Z,被申请人是A公司。A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S区,实际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以及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都在北京市X区。Z选择向S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向其支付某年度的绩效工资**元。S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
    A公司接到立案通知书后曾欲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A公司并未在注册地S区办公或经营,其实际办公场所同时也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X区。但是首先,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只有10日,当时已经过期;其次,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S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管辖本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八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在劳动争议的仲裁阶段,无论是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还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都可以被视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即使A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X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会得到支持。
    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否可以优先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成为管辖地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即个别情况下劳动合同履行地是优先的。但是,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本不可能基于同一事实分别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本案中A公司曾经考虑另行向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例如请求裁决Z返还已经发放的部分绩效工资--并非为了胜诉,而是一旦获得立案就可以以此为由要求S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案件移送至劳动合同履行地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不过为了不激化矛盾,A公司最终放弃了这个有可能改变管辖机构的尝试。
    二、诉讼阶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那么,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时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呢?相信不少人认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是由哪个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当事人就只能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其实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这样的规定。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管辖方面的法律规定是这样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本案中A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X区,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在X区,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相关规定,X区人民法院是唯一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对于A公司而言,劳动争议仲裁结束后选择管辖法院时可能面临以下几种情况:
    1Z的仲裁请求得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全部支持,此种情况下Z将没有机会提起诉讼,A公司可以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显然A公司会选择到X区人民法院立案。
    2Z的仲裁请求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全部驳回,此种情况下A公司将没有机会提起诉讼,Z可以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Z选择S区人民法院起诉并被受理,则A公司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案件移送至X区人民法院审理。
    3、最大的可能性是,Z的仲裁请求得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部分支持。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有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种情况对A公司来说有些麻烦--虽然从法律规定看X区人民法院是唯一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但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的规定,若Z先于A公司向S区人民法院起诉并获得立案,A公司固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向X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存在一定的风险。最稳妥的方案是先于ZX区人民法院起诉并获得立案。
    考虑到国企用章审批流程漫长,A公司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下达前即已提前准备好全套立案手续,尤其是A公司主要办公场所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位于X区的证明材料。领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当日,A公司根据裁决内容完善了起诉状并用章完毕,前往X区人民法院立案。
    当立案法官看到S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时,第一反应不出所料:你们应该去S区人民法院起诉。笔者赶紧递上A公司注册地的房屋租赁合同,上载面积10平方米,显然不具备办公条件,又递上Z书写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其中“办公地或经营地”一栏中填写的是A公司在X区的办公地址。此时立案法官也正好翻到起诉状所附的关于管辖方面的法律条文,于是不再提出异议,顺利立案,笔者事先打印的几个备用案例都没能派上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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