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答疑】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买方能否请求该企业继续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李景玉律师:这需要结合买方购房款实际支付情况判定。
最高法院案例:【北京英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飞与北京英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飞物权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158号。)】
最高法认为,如果消费者已支付购买商品房全部款项,则可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该等行为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所称无效的个别清偿行为,而且因消费者已支付购买商品房全部款项,故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管理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无解除权。
【李景玉说法】
一、当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当已签订合同的购房者未支付完毕购房价款,也未将房屋过户的,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继续履行。
二、但是如果购房者已支付完毕购房价款,且未发生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的事由,则管理人无权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消费者可请求房地产企业履行房屋过户义务。该等行为并非《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所称无效的个别清偿行为,故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管理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无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