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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甲一直感觉很劳累,要求单位缩短工作时间遭拒,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05-07    作者:丁嫣律师
1)若单位规定的劳动时间超过了法定的工作时间,强制员工加班,那么员工可以请求不加班,并请求单位缩短至正常的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 31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若此时单位不准许,那么劳动者可以请求劳动仲裁或起劳动诉讼。
2)若甲从事的是特殊行业,尽管其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但是由于工作强度大,确实有必要缩短工作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员工可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意见,若用人单位拒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若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的时间,只是劳动者个人由于身体时间无法执行正常的劳动时间,这时劳动者依然可以请求用人单位缩短劳动时间或者调换到其他岗位。但是,此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问题,并不是劳动者有权要求一定缩短工作时间或者调换岗位。变更合同后因,劳动者工作时间缩短或者劳动内容发生变化,同时劳动者的报酬也可能相应减少;若用人单位不愿意变更合同,那么员工则可能面临被解聘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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