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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配偶同意即转让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9-05-06    作者:石文辉律师

一、基本案情
甲、乙系夫妻,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150万元取得A公司54%的股权。
2015年10月,甲与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自愿将其A公司的54%股权以3000万元转让给丙。甲转让股权已征得全体股东同意,丙支付股权转让款后,A公司为丙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2015年12月,甲将股权转让款全部退给丙后,甲、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丙返还A公司54%的股权,理由是甲未经乙同意无权处分夫妻共有的股权。
二、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驳回甲、乙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未经配偶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非无效。首先,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股权,如依法确认具有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则非股东配偶所应享有的是股权所带来的价值利益,而非股权本身。股权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其次,法律规定了股东转让股权须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没有规定必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另外,因夫妻之间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受让方有理由相信股权转让协议系出让方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在价格合理,且无其他无效理由的情形下,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本案中,甲转让其在A公司以150万元的出资取得的股权予丙,获得3000万元的对价,转让价款是出资额的20倍,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丙有理由相信股权转让协议系甲、乙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该《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四、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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