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副院长收受医药公司回扣1676万获刑十二年
发布日期:2019-05-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由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原副院长孙志龙受贿案,法院经开庭后,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孙志龙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孙志龙利用担任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兼综合病区)主任、药事委员会成员、副院长等职务便利,在新药引进、药品使用等方面为医药公司谋取利益,冒用他人名义帮助医药公司推荐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引进并销售氨曲南、灯盏花素、头孢米诺钠针、注射用拉氧头孢钠、哌拉西林舒巴坦钠针等多种医用药品,先后百余次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非法收受医药公司所送的药品回扣达167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对检察机关指控孙志龙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予以认定,鉴于孙志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