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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亲子鉴定如果一方不同意,法院司法可以强制做亲子鉴定
发布日期:2019-04-29    作者:崔新江律师
根据社会的基本伦理观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稳定的基本原则,推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与父母的亲子关系应有充足的证据予以支持,否则该子女应依法推定为该对夫妻的亲生子女即与该对夫妻均存在血缘关系。
由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性与隐秘性,当事人一方对亲子关系存疑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应当先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该存疑,否则法院应依法驳回当事人一方的亲子鉴定申请。
同时,若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反驳该存疑,法院也应依法驳回当事人一方的亲子鉴定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根据生活常理,父母对于不具有亲子关系的子女,且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的,不具有抚养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在我国,在亲子鉴定方面尚未有具体的立法,是一片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只允许各级人民法院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至于如何启动亲子鉴定程序,目前并无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眼下采取的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夫妻双方都同意作亲子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后,人民法院委托有关亲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作出书面鉴定结论。但如果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不同意,或子女较大,法院不应采取强制措施。
我国法律并没有直接强制亲子鉴定的规定,法院不能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当事人强制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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