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存在过失 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导读: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过失,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下面将从一则案件出发,为大家解答这一问题。 案例简介: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伍志军于2002年入职被告耒阳农电公司工作,在夏塘供电所任台区员,负责辖区用电户抄表、催费、巡视线路等工作。2011年12月20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3年。2013年9月23日,衡阳市供电公司营销稽查部在对龙塘三变台区跟班稽查过程中,现场查实该台区龙阳养殖场未办理用电手续、违规私自架设线路、绕越计量装置窃电。经调查核实,该线路系养殖场业主曹阳私自架设,并由伍志军以私人帮忙的形式于2013年6月安装电表,所安装的电表系从合法用户伍永柱处迁移而来。发现上述情况后,耒阳农电公司要求业主尽快补办相关用电手续,并多次催促原告伍志军将违规安装的电表拆除。2013年11月14日,耒阳农电公司派出的稽查组在现场稽查发现曹阳仍未办理相关用电手续,还在窃电,当即采取措施,将其私架线路依法拆除。同时,耒阳农电公司还对伍志军在曹阳私自架设线路、窃电用电事件中的作用进行调查。确认:1、养殖场的电表系从客户伍永柱处迁移而来,伍志军帮助私自安装;2、伍志军以用电采集系统采集不到养殖场表计信息为由,2013年6月至11月期间未对养殖场进行抄表收取电费,致使该养殖场一直在绕越计量装置窃电;3、伍志军工作积极性差,管理9个台区,极少参加用电稽查行动。认定伍志军的行为触犯了《湖南省电力公司农电营销管理十条“红线”》第八条,《耒阳市农电服务公司员工奖惩办法》营销服务中故意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界定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构成内外勾结故意损害企业利益。经研究并经公司工会同意,决定解除与伍志军的劳动合同,并于2014年4月4日予以通知伍志军。伍志军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于2014年9月19日向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因该仲裁委员会超过法定期限,一直未作裁决,伍志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合法
耒阳农电公司决定解除与伍志军的劳动合同,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支持。原告伍志军的劳动合同已被解除,伍志军要求耒阳农电公司恢复工作及自2014年4月4日起补发工资,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劳动者存在过失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劳动者伍志军严重违反了耒阳农电公司的规章制度,而且私自帮助养殖场业主架设线路窃电,这一行为已经达到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可以因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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