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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资料:故意毁坏财物罪
发布日期:2019-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资料:故意毁坏财物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1.行为对象:国家、单位或者他人所有的财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行为人是否占有该财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毁坏耕地或者进行破坏性采矿的,应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破坏性采矿罪。
  毁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易燃易爆等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2.行为内容:毁坏,包括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以及丧失或者减少财物的效用的一切行为。具体表现为:
  (1)由于物理上、客观上的损害而导致财物的效用丧失或减少(使他人鱼池的鱼游失、将他人的戒指扔人海中);
  (2)由于心理上、感情上的缘故而导致财物的效用丧失或者减少(如将粪便投人他人餐具,使他人不再使用餐具);
  (3)财物本身的丧失以及被害人对财物占有的丧失(如将他人财物单纯予以隐藏)
  【注意】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甲意图将乙的电视机抱到院子里摔坏,但刚将电视机抱起,电视机滑落在地被摔坏,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
  第二,甲意图将乙的电视机抱到院子里摔坏,刚出乙的家门,甲发现乙回家,赶紧将电视机抱到自己家单纯予以放置,时候案发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
  第三,甲意图将乙的电视机抱到院子里摔坏,刚出乙的家门,甲发现乙回家,赶紧将电视机抱到自己家,时候予以积极利用的,只成立侵占罪。
  3.主观要件:故意。
  4.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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