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攻击政府机关可以追究寻衅滋事罪
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事实在网络上散布,网络转载量50多次,累计点击量42199次,网民不良评论100多次,造成舆论界是非混淆,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在公共场所和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
如果在网络上注册网名,自己编造、大量转发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损害了人民对政府的相信度,给国家机关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应对其依法惩处。
若编造虚假信息及附带视频,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对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程序造成了严重的干扰和影响,同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究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