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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医疗事故赔偿怎么计算赔偿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9-04-21    作者:马家强律师

医疗损害医疗事故赔偿怎么计算赔偿标准是什么(泰安律师推荐)
案情: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原告上述异议提交书面答复函,现书面答复如下:1、颈动脉支架置入术完全违反了手术的禁忌症,应当具有完全责任。根据病历记载可知经过造影检查及微导管、微导丝探查后,医院考虑被鉴定人颈内动脉终末段长段狭窄、闭塞中止手术,颈动脉闭塞开通手术未能成功。医院最终没有给被鉴定人行颈动脉支架置入术。2、术前术后对比,肌力存在明显差异,过错因果关系应当是主要责任。被鉴定人因劳累后突发失语及四肢活动不灵到泰安市中心医院就诊,经造影检查示左侧颈动脉闭塞。被鉴定人左侧颈动脉闭塞的发生属于自身因素,××的发展,手术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病情,故建议过错参与度以次要作用为宜。3、次要责任中有30%和40%之分,哪个比例最贴近本案过错程度根据病历材料记载可知在被鉴定人的病情有所好转时,医院行手术治疗,手术时机的选择欠妥,××的评估不够全面,术后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被鉴定人的病情,综合考虑,建议过错参与度为次要作用(偏重),仅供法庭审理裁量参考。
原告还提出申请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人数;定残前护理期限及人数;营养期限及数额;后续治疗费(包括残疾辅助器具和康复费用)。
本院认定如下:虽然本案侵权时及本院委托鉴定时间,均是在2017年1月1日之前,但鉴定日期(2017年2月13日)与鉴定结论出具时间(2017年8月17日)均为2017年1月1日之后,评残标准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并无不当,该意见书认定原告构成七级伤残,本院予以确认。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院内需2人护理,系指在定残以前的住院治疗期间,包括在被告处及在山东省立医院南院住院期间。
被告质证意见如下:证据四、金正鉴定意见虽表述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但并未明确与损害因素或者自身体质等的关系,与人体损伤程度评定规定不符。也未明确具体营养费,因其表述护理期限院内和院外的具体含义,因被告系中心医院,因此院内院外应以在中心医院的住院时间计算;针对经济损失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常住人口登记卡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表明其系城镇居民,所以赔偿标准不应当按城镇居民计算。原告在省立医院进行治疗,与在被告处属于连续治疗,不排除其损伤后果与之因果关系,具体赔偿时,应考虑这因素。误工证明仅有盖章,没有经办人签字,不符合民诉法关于证明的规定,且载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已发放工资。劳动合同存在工资标准、工作年限等诸多内容空白,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要求,且甲方盖章明显不一致,对真实性有异议。银行流水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未显示摘要为工资的相对应户名,未显示单位名称。与其误工证明、劳动合同也无法实现对应,所以对其误工损失及相关证明,真实性有异议。其余相关证据,与本案无关联。关系证明是由村委会开具,且与身份证复印件住址所述的乡镇名称不一致,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且关系情况应由派出所出具。也不能证明所述与身份证所载是同一人,对其身份证明真实性无异议,与原告关系有异议,快递单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也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
根据所变更诉讼请求,原告结合所提交主张经济损失的证据,并说明各赔偿项目的计算依据和标准如下: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的规定。四、误工费,持续误工。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本案中,被告为单位,具有完全的赔偿能力。经过鉴定,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具有严重过错,造成原告终生需要人护理,损害后果严重,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经济损失及计算依据和标准质证意见如下:二、医疗费,原告并未提交医院出具的医疗费单据,报销单据显示已经报销大部分费用,××救助,不应作为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的依据,根据社保基金支付办法若法院判令被告其医疗费,应通知社保机构,要求原告退回已报销部分,避免在经济损失方面受益。
本院认定如下:一、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夫妻两人一生共育有三子,其中已经去世。为农村户口,至原告定残日2017年8月17日年满87周岁,赔偿年限为5年,扶养人数为3人。计算方法为:2016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748元×5年÷3人二、医疗费。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因被告的过失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医疗保险部门报销处理的费用,原告再次要求赔偿,本院不予支持。四、误工费。鉴于原告因突发失语及四肤活动不灵半天入院,入院后诊断为脑梗死,××的发生属于自身因素,××的发展,误工费用系因原发病造成的损失,原告向被告主张误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五、定残前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原告的定残前护理期限为2015年10月22日至定残前一日2017年8月16日,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参照2016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六、后续护理费构成部分护理依赖,结合原告伤残等级及残疾器具配置情况,计算标准参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012元的50%计算;七、营养费。虽然鉴定意见确定原告的营养期限为4个月,但原告未提交医疗机构的意见,无法证明营养费根据和标准,对原告这一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原标题:xxx与泰安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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