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家属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盈辉律师团队石文辉律师、常明律师
受理单位: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一、基本案情
(为保护委托人的隐私,当事人及相关信息已做更改。)
2018年,刘某驾驶摩托车前往工作单位,途中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刘某经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当地交警部门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了认定,结论是: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
刘某家属与肇事司机协商赔偿事宜并获得赔偿款后,刘某家属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刘某上班途中死亡的事实申请工伤认定,但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为其已经获赔偿,决定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刘某家属经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多次协商未果,遂委托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盈辉律师团队石文辉律师、常明律师代理本案,申请工伤认定。
二、代理方案
团队接受委托以后,多次与委托人深入了解案情,并收集固定有利于认定工伤的认定的材料,包括年度考核登记表、工资变动审核表、工伤保险各人缴费明细单、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等。经团队组织多方寻找案例与头脑风暴后,团队律师前往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材料并多次沟通协商工伤认定事宜,认为刘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同时,刘某获得交通事故的赔偿以后,仍然有权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补偿。理由如下:
(一)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本案中,刘某符合上述情形;
(二)因刘某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同等责任,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表示,如果劳动者受工伤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受害者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三、代理结果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了我方的认定申请,并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刘某的情形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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