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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居购房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发布日期:2019-04-17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要注意区分认识期间和同居期间,只有在正式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才属于同居析产纠纷。如果是在同居前发生的转款或购房纠纷,属于返还款项纠纷。立案的时候要写准确案由,如果没写准确的话,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清案情后也应进行释明。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对于本案中刘女和赵男的法律关系,刘女主张其与赵男自2004年恋爱后便同居生活,期间购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荔亭五巷22106房,现双方因对该房屋进行析产分割而产生的纠纷应为同居关系纠纷。但是,在另一案审理过程中,刘女否认双方存在同居事实,与其在本案中的主张互相矛盾,其称当时的表述仅指双方在深圳没有同居,这一解释不合理,故法院对刘女主张双方自2004年起同居生活不予采信。鉴于赵男在本案及另案审理过程中均表述双方同居生活的时间是20118月至20122月,故法院采信赵男陈述,确认双方同居生活的时间为20118月至20122月。现广州市花都区某房是赵男于20112月向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此时双方并未开始同居生活,且并无证据证明双方有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故不能认定该房屋属于双方同居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刘女和赵男同居生活的时间较短,即使双方因该房屋的出资问题产生纠纷,该纠纷也不属于同居析产纠纷,而应属于返还款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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