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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证据指引
发布日期:2019-04-15    作者:110网律师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证据指引
(2018年6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 闽公综[2018]128号印发)

  为进一步规范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证明标准,统一执法理念,确保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办案效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则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加强法律监督,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正等法律原则,统一执法标准,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
  (一)证据裁判原则。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将证据作为事实裁判的根据,无论是定罪事实还是量刑事实,都必须以按程序查证属实且符合法定证明标准的证据作为认定根据。在对涉案财产进行处置时,也同样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来源、性质和权属,确保将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二)全面客观的原则。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全面客观收集、移送、审查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所有证据材料,不得选择性取证、选择性移送证据、选择性运用证据,确保依法精准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三)依法规范原则。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科学规范地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严禁非法取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有效性。
  (四)权利保障原则。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各项诉讼权利,充分保障律师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中的各项执业权利,确保司法公正。
  二、办案的一般思路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四个特征。办案人员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要紧扣“四个特征”,以组织人员、层级分工、纪律规矩、经济来源、支配使用、行为表现、控制影响等七要素为线索,全面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体系。
  (一)树立全面联系的办案思路。坚持“四个特征+个案事实+关联性=涉黑案件”的开放性辩证思维,坚决摒弃“个案事实+就案办案+组织结构=涉黑案件”的闭合性机械思维。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不仅要关注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更要注重通过对具体违法犯罪行为动机、原因、参与人员及各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事实证据的收集、分析,在具体违法犯罪行为与组织之间建立密切联系,巩固和完善“四个特征”的相关证据,从而全面、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二)贯彻同步取证的原则。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既要收集、固定具体犯罪行为的证据,还要收集认定该组织具有“四个特征”的证据,二者不能偏废。同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言词证据比重大,各办案机关在重视口供、被害人陈述、证言、鉴定意见等主观性证据收集、审查的同时,更要重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的提取、固定、审查,从而以完整的证据体系来还原黑社会性质组织原貌。
  (三)强化整体和细节并重的意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通过多次有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来增强组织能力、攫取经济利益、扩大组织影响、形成与合法社会相对抗的力量,而一系列的有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见证着组织的形成、发展和壮大。收集证据时,要及时锁定重要、明显、较有影响的大事,善于挖掘细微、隐蔽、看似无关的小事;全面梳理授意、指使、怂恿的行为,系统链接为组织利益而一贯实施的行为;充分凸显坐大成势的标志性事件,紧密关联形成发展的非标志性事件,将全部事实分解为具体细节固定下来,避免忽视或者遗漏关键证据,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证据锁链。
  三、“组织特征”的内涵及取证重点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是指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特征”,应从稳定性、规模性、层级性和纪律性四个方面来把握。
  (一)组织稳定性的内涵及取证重点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稳定性,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长期在一定地域内有组织地从事犯罪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并形成非法控制力的稳定组织,成员与组织之间形成较强的依附关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稳定的势力。恶势力团伙发展坐大,一般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有一个发展过程,逐渐纠集成员形成称霸一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势力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得到加强,较为稳定地存在于一定的区域或行业。“恶势力”团伙和犯罪集团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渐进发展过程,往往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的节点。二是稳定的骨干。在发展坐大的过程中,其骨干成员相对固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坐大过程有一个动态的过程,关键在于组织的核心成员保持相对的稳定。但这种稳定只可能是相对的稳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多个骨干成员的,部分骨干成员变动不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稳定性。三是连续的犯罪。在坐大成势的过程中连续地实施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从本质上是一种犯罪组织,企图以其强势地位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建立起由其控制下的非法秩序,从而打破社会的法律秩序。
  黑社会性质组织稳定性的取证重点为:
  1.证实形成组织时的相关证据。包括组织成立时间、地点、 原因、经过、组织活动宗旨、重大经营举措等证据。应当及时分析案情,有意识地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什么时候或什么事件使他们名气在当地确立起来。有明确的形成时间的,要注重收集该相关证据;没有明确形成时间的,要注重收集标志性事件的时间证据,如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进行类似活动;没有标志性事件的,注重收集该组织首次共同实施该组织犯罪活动的时间证据。
  2.涉黑犯罪组织坐大成势的过程。应当了解犯罪组织的成员如何加入该犯罪组织,包括加入组织的时间、加入组织的原因、加入组织有无规矩或仪式等,查证犯罪组织的纠集过程,通过细节事实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犯罪组织的本质体现出来。
  3.组织内部的身份认同感以及形成过程。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跟谁在混社会,组织中谁是“老大”,谁是与老大关系密切的骨干,谁是一般的“小弟”、“马仔”,这种对于组织及其内部等级身份的认同感是明确的。查清组织内部身份认同感的目的,是为了确认该犯罪组织的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
  4.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召开会议或者聚会的证据。
  5.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包括有进行主要管理活动的场所、经营场所、组织成员主要聚集场所、藏匿犯罪工具、赃款、赃物或者其他财物的场所等证据。
  6.作案工具的购买、日常保管和使用情况。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坐大成势的过程中通常需要通过实施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以确立其在特定区域内的地位,为此会准备一些刀具或者枪支等武器随身携带,或者藏在住处等特定场所,以备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时所用。因此,侦查取证时要问清该组织平时准备作案工具,以及作案工具的购买、日常保管、使用情况,重点记清购买作案工具的目的。
  (二)组织规模性的内涵及取证重点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模性,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较多,但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多少人数才能构成,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其组织的人数原则上应比普通犯罪集团的标准高,但不宜“一刀切”。
  黑社会性质组织规模性的取证重点为:
  要查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成员及其隶属关系。通过讯问,了解该组织成员都有哪些人,详细了解这些人的真实姓名、绰号、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前科劣迹等,对于犯罪嫌疑人记忆不清楚或者只知绰号的人员,应当问清楚该人体貌特征、绰号等信息,并通过组织辨认等方式,确定组织成员的真实身份信息。
  (三)组织层级性的内涵及取证重点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层级性,是指组织内部结构清晰明确、层级分明,按照不同地位、作用和分工划分为不同等级。一般而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层次结构呈现为塔形,但不限于此。组织的层次具体包括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其他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
  1.首要分子(组织者、领导者)。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处于组织的最高层,是组织生存发展的关键。
  2.积极参加者。即指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人员。其中的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
  3.一般参加者(其他参加者)。即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但没有积极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没有在组织中起到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他们处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最底层,在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多为从犯或帮助犯。凡是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分子共同多次以该组织名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或是自觉听命于该组织并多次参加违法犯罪活动的,或是多次自发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都应视为参加者。但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黑社会性质组织层级性的取证重点为:
  1.证明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幕后操纵、策划、指挥者的证据;
  2.证明该组织人数较多,且有相对固定的骨干成员的证据。查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通过讯问,了解该组织成员的人员组成情况,每一成员的具体情况,并通过组织辨认等方式确定每一组织成员的真实身份信息;
  3.证明该组织成员组织、领导、参加该组织的动机、目的等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行为人出于称王称霸、相互攀比等动机,为了攫取金钱、获取权利或称霸一方的目的,以该组织为依托,采用暴力等手段,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组织、策划、指挥、参加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攫取金钱,获取权力,为害一方的主观心态的证据;
  4.证明该组织内部层级结构及成员间的隶属关系、相互关系以及该组织决策形成、指令下达、行为实施情况等方面的证据;
  5.证明组织成员在组织内部的任职情况及其分工等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证明在开办公司、企业等合法行业的任职情况和在“黄、赌、毒”等非法行业的组织角色分工情况。
  (四)组织纪律性的内涵及取证重点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纪律性,是指用以控制和管理组织人员、维护内部等级制度以及确保成员勇于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规范。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纪律具有多样性,一般会有一些约定俗成的纪律、规约,不以成文为必然形式。为了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制定或者自发形成,并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约定,均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部纪律主要包括帮规、纪律、约定俗成的规矩三种类型。
  1.“帮规”。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有成文或者不成文的帮规。帮规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纪律的种种规定,内容虽以惩罚性的纪律为主,但是也有其他方面内容,如入伙仪式,收入上缴归帮会支配等。
  2.“纪律”。纪律是帮规的主要组成部分,纪律区别于帮规主要在于是针对组织成员行为的规定。纪律一般包括行为规则和奖罚手段两方面内容。
  3.“约定俗成的规矩”。规矩是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纪律类型最为宽泛的规定,大致又包括“约定”的规矩和“俗成”的规矩两种类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约定俗成的规矩认定较难把握,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大体上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把握:(1)首要分子与组织成员之间的约定;(2)组织成员对首要分子要绝对服从;(3)首要分子与组织成员间约法三章,明确禁止组织成员从事哪些行为;(4)对某种行为有相应的奖惩手段;(5)当地社会上老大带小弟的一般规矩。
  黑社会性质组织纪律性的取证重点为:
  1.通过成文或者不成文的帮规、戒约或者通过毒品控制、精神控制等手段约束组织成员的行为证据。主要包括证明该组织存在帮规、戒约或规矩等的记录、书信、信息等书证,或者关于上述内容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证据;
  2.对组织成员实施奖惩情况的证据。主要包括证明实施奖惩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过以及被奖惩组织成员的心理变化等方面的证据;
  3.证明该组织对组织成员内部矛盾的协调,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对案件处理协调情况等方面的证据。
  四、“经济特征”的内涵及取证重点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是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可以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利益来源、经济利益用途和经济实力规模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经济利益来源的内涵及取证重点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利益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二是有组织地以投资、控股、参股、合伙等方式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三是由组织成员提供或通过其他单位、组织、个人资助取得。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利益来源。
  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不同类型:一是经济实体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此类型的犯罪组织一方面通过其组织违法犯罪形成的强势地位,为其经济实体谋取垄断经营,获取巨额非法利益,一方面用其形成的经济实力维持扩充其犯罪组织,达到称霸一方的目的。二是非经济实体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此类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以经营经济实体为依托,其经济实力主要靠首要分子的个人财力或者违法犯罪所得维持其组织的存在。
  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利益来源的取证重点为:
  针对经济实体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要重点了解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及骨干成员有无投资开办公司、企业的证据。调查公司具体情况并全面查清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首要分子、骨干成员所涉公司、企业的设立时间、法定代表人、股东、投资总额、公司经营概况及收益情况。针对非经济实体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应重点问清首要分子的收入来源,包括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注意讯问组织的其他收入以及该犯罪组织经济来源的种类,如组织成员利用组织强势地位通过违法犯罪所得,应作为组织的收入。
  1.证明合法收入来源情况,主要包括:
  (1)首要分子及骨干成员经营餐饮娱乐、物流运输、建筑、采矿、房地产等经济实体及其收入情况的证据;
  (2)支撑该犯罪组织活动的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的工商、税务登记、法人代表、股权变更、注册资本、公司规模、财产状况、盈利能力、经营时间、范围等方面的证据;
  2.证明非法收入来源情况,主要包括:
  (1)通过提供非法货物或服务牟取利益方面的证据;
  (2)组织非法经营的时间、地点、方式、相关人员及收入等方面的证据;
  (3)依仗组织势力通过抢劫、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情况的证据;
  (4)利用组织的社会影响为本组织或他人获取利益的证据。
  (二)经济利益用途的内涵及取证重点
  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获取的经济利益,主要用于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通常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豢养组织成员,维持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关系。在豢养型关系中,首要分子出钱供养手下成员,为手下提供生活的基本费用,手下成员服从首要分子、为首要分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雇佣型关系中,首要分子以发工资等形式雇请组织成员;在笼络型关系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以其他方式给予骨干分子或一般参加人员经济利益。二是用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大量非法经济利益。包括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和善后费用,为逃跑的成员提供经费,以及对在违法犯罪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骨干分子、一般参加人员进行物质奖励等。三是用于培植“保护伞”,寻求非法保护。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的大量非法经济利益,相当一部分通过贿赂等方式拉拢腐蚀“保护伞”,“保护伞”则通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方便、干预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处等方式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保护,形成“以黑钱养黑伞”的黑色经济利益生态链。
  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利益用途的取证重点为:
  1.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福利,提供生活、娱乐、住宿费用等方面的证据,以及为组织成员亲属提供经济资助的证据;
  2.为组织成员提供资金垫付、收益分红、投资入股等方面的证据;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等方面的证据;
  4.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或精神抚慰金,资助在逃组织人员等方面的证据;
  5.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等方面的证据;
  6.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而逃跑、躲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提供费用的证据;
  7.为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而主动为其休闲娱乐消费等活动提供场所或者支付费用的证据;
  8.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证据;
  9.以其他方式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证据。
  (三)经济实力规模的内涵及取证重点
  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存在很大差异,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各有不同,因此,在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
  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得一定数量的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同时包括调动一定规模的经济资源用以支持该组织活动的能力。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组织成员主动将个人或者家庭资产中的一部分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其个人或者家庭资产可全部计入“一定的经济实力”,但数额明显较小或者仅提供动产、不动产使用权的除外。
  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实力规模的取证重点为:
  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得一定数量的经济利益的证据;
  2.黑社会性质组织能够独立管理和使用及首要分子个人或其掌控的企业拥有的财富数量和规模的证据;
  3.调动一定规模、相对独立的经济资源用以支持该组织生存、发展及活动的证据;
  4.组织成员主动将个人或者家庭资产中的一部分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证据。
  五、“行为特征”的内涵及取证重点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应当从行为暴力性、行为组织性两个方面来把握。
  (一)行为暴力性的内涵及取证重点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暴力和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黑社会性质组织暴力、威胁手段的使用,主要表现在对外方面。通常由专门的打手、杀手以管制刀具、枪械等器具来实施,具有疯狂性和残暴性的特点,并借此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但实践中,还存在该组织对内方面的暴力、威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维持组织内部秩序和纪律的手段,即以暴力手段直接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以暴力相威胁,从而达到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效果。
  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暴力性的取证重点为:
  1.证明“硬暴力”行为的证据。硬暴力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拘禁、抢劫等行为。侦查取证,应注重挖掘犯罪行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联系,查找受到黑社会性质组织侵害的被害人及其他知情群众,查清犯罪组织所准备的或实施暴力犯罪使用的枪支、管制刀具等作案工具以及作案工具的购买、日常保管、使用情况,有记录犯罪行为的视频监控录像也应注意提取。
  2.证明“软暴力”行为的证据。“软暴力”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往往是通过言语、行为的软暴力手段来骚扰被害者,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行为的证据。应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及证人,着重询问是否因为犯罪组织的滋扰、威胁等行为造成心理恐惧而屈服于该犯罪组织。注意收集公安机关多次出警的书证材料以及治安案件处理情况等证据材料。
  (二)行为组织性的内涵及取证重点
  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具有组织性,应当从是否代表组织意志、是否使用组织名义、是否维护组织利益等方面综合判断。一般具有两个特点:一是犯罪行为系为“组织”利益而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都是为确立、维护、扩大组织的势力、影响、利益或者按照纪律规约、组织惯例而实施的。二是犯罪行为系由“组织”领导指挥或认可默许。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违法犯罪行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的本质联系。侦查取证中要重点围绕谁策划、组织、指挥、实施了相关的犯罪行为,以及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后是否向首要分子、骨干成员汇报等事实展开调查取证。对于首要分子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注意将组织实施过程调查清楚;对于那些并非由首要分子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注意查清组织成员在实施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之前有没有向首要分子或者骨干分子请示、事后有没有向首要分子汇报、是否得到许可或者默许等等。
  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组织性的取证重点为:
  1.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
  (1)具体犯罪行为按个案、个罪的证据标准收集固定审查判断证据;
  (2)收集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多样性、关联性等方面的证据。
  2.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性的证据
  (1)证明系按照该组织的纪律规约、组织惯例实施的证据;
  (2)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和目的证据;
  (3)证明系为该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寻求非法保护、增强犯罪能力等实施的证据;
  (4)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事前谋划、事中请示、事后追认或默许等情况的证据;
  (5)证明系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证据;
  (6)证明系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证据;
  (7)证明系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证据。
  六、“危害性特征”的内涵及取证重点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是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危害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可以从“保护伞” “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者严重影响”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保护伞”的内涵及取证重点
  黑社会性质组织培植“保护伞”或者向国家政权渗透,目的都是为了使该组织及其成员得到非法保护。在侦查讯问过程中,要注意查清这一动机和目的,问清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无获得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
  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取证重点为:
  1,证明培植“保护伞”的证据。以行贿等手段拉拢控制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找“代理人”的主要方式。在调查清楚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构成的基本情况之后,要重点调查首要分子通过“保护伞”帮助解决的具体问题,重点针对首要分子与“保护伞”交往的目的和“保护伞”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具体事实。对获得国家工作人员包庇或者纵容的,应当提取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材料及讯问笔录。
  2.证明向国家政权渗透的证据。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积累较为雄厚的经济实力并获得“保护伞”保护之后,开始积极向国家政权渗透,谋求政治资本,进而推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进一步壮大。侦查过程中,应注意对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的政治身份以及获得这些政治身份的过程进行调查取证。应当提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材料或证明材料。
  (二)“称霸一方”的内涵及取证重点
  形成“称霸一方”的强势地位的情形有:
  1.争夺势力范围的逞强争霸。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当地确立称霸一方的地位必然会与其他黑恶势力发生冲突,能够在当地逞强称霸,足以表明其已经形成强势地位。表现为不同帮派的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
  2.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在当地社会上形成恶名,是该犯罪组织是否形成势力的重要表现。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社会恶名,使得该犯罪组织能够为一定区域或行业内的人们所认知,具有一定的公开性。
  3.非法插手民间纠纷。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多介入了社会各层面的纠纷或为他人充当打手,主要表现有为他人逼讨债务、为他人摆场、为他人看场等等。因此,从查证黑社会性质组织介入社会各层面纠纷和利益的广度和深度,可以证明该犯罪组织形成强势地位。
  4.非法干预社会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强势地位后,必然干预社会管理,使得原本是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事务,由于黑恶势力的介入而难以管理或者加重了群众的负担,典型的如收取“保护费”。
  5.侵蚀基层政权。敢于侵蚀基层政权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足以证明其已经形成了强势地位,其侵蚀基层政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介入基层选举。
  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的取证重点为:
  1.与其他黑恶团伙逞强争霸的证据。
  2.多次公然使用枪支、刀具等作案,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证据。
  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的侦查取证,应从以下方面来展开。
  一是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自我认知的势力范围、社会地位、名气等问题展开调查取证。其中包括“组织”成员的自我认知。黑社会性质组织经常性地在一定区域内进行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通常是为了树立在当地的名气,从而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效果。在侦查中要查清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公共场所进行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二是围绕被害人及周围群众来展开。其中包括“一定区域”群众的认知。侦查取证过程中,应通过调查访问,询问被害人、知情证人,了解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当地是否已经形成势力,是否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心存恐惧,特别应注意一些具体的细节,如被害人受到侵害后不敢报案、离家躲避、不敢经营、受到报复等等。
  3.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或者利用其强势地位,多次介入当地各层面的纠纷处理或重大利益分配的证据。如多次代人强立债权、强索债务、插手民间纠纷或经济纠纷,强收“保护费”,强行“罚款”等。
  4.对抗国家职能部门对行业或市场的正常管理,干扰或阻碍国家机关正常执法活动等的证据。
  5.以强势地位侵蚀基层政权的证据,如介入基层选举、村民选举等。
  (三)“形成非法控制或者严重影响”的内涵及取证重点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称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1)致使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的;(2)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3)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4)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5)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6)多次干扰、破坏党和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7)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帮助组织成员或他人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8)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一定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并不要求及于整个行业链,可以仅限于是“一定行业”的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非法控制或者严重影响的取证重点为:
  1.形成非法控制或者严重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证据。
  (1)证明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或者利用其强势地位,多次介入当地各层面的纠纷处理或重大利益分配,如多次代人强立债权、强索债务、插手民间纠纷或经济纠纷,强收“保护费”,强行“罚款”,干扰或阻碍国家机关正常执法活动的证据;
  (2)证明致使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的证据;
  (3)证明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如引发群众上访、流离失所、多人受伤或者死亡、多人被非法拘禁、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的证据;
  (4)证明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证据;
  (5)证明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证据;
  (6)证明多次干扰、破坏党和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证据;
  (7)证明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帮助组织成员或他人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证据;
  (8)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暴力犯罪、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应收集公安机关多次出警的书证材料,证明该犯罪组织对当地社会生活秩序的影响程度。
  2.形成非法控制或者严重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证据。
  (1)证明造成国家或集体的财产重大损失,严重破坏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的证据;
  (2)证明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生活资料和流通领域形成非法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造成重要影响的证据;
  (3)证明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证据;
  (4)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一定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侵害同业者的利益,影响市场正常有序地发展的证据。应当向直接的被害者取证,向其他利益相关的经营主体取证。通过评估、鉴定、审计等手段,调查核实被害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5)证明长期操纵色情、赌博、高利贷、毒品及其他非法行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证据;
  (6)证明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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