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9-04-12    作者:110网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已于2018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
(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刑罚执行到期应予释放之日。认定累犯,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的起始日期,应当从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8日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