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专区】庭审后1个月判决离婚-获取孩子抚养权
南京浦口区离婚律师指导起诉离婚
江浦法庭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2018-10-8离婚结案)
婚姻遭遇:
长期分居,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快速离婚
内心纠结:
是继续忍受,还是一刀两段?
离婚决心:
凝视深渊,无路可退!!!
坚决离婚!!!
目标:
第一次诉讼就争取快速离婚,孩子抚养权,
诉讼简要经过:
律师立案---法院通知---开庭---2个月拿到离婚判决书
江浦法庭-陈彪副庭长
立案时间2018-7月25日
离婚时间2018-10-8【离婚时间】
案件结果:
1、离婚
2、孩子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1500元
法院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8)苏01 1 1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销售员,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 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飚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恳请法院判决离婚;2、恳请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本院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原、被告的抚养能力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婚生子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由于原告未进行主张,故本院在此不予处理。被告庭审中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作认定、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由原告A监护抚养,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次月起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费至王鹏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24 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 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10-8
人生如行路,一路艰辛,一路风景。你的目光所及,就是你的人生境界。总是看到比自己优秀的人,说明你正在走上坡路;总是看到不如自己的人,说明你正在走下坡路。与其埋怨,不如思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