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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9-04-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须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2.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只调解两次,调解时须制作调解记录。

3.交通事故办案人员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参加调解时,一般使用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的须记入调解记录。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须事先通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者调解中途退离的,计为调解一次。

4.调解参加人:

⑴交通事故当事人;

⑵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⑶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

⑷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的必要参加的人员。

上述人员须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5.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须向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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