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应提出合法性审查
【摘要】原告虽对x镇政府提交的x县人民政府庐政〔2007〕21号“x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提出异议,因该暂行办法属x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告并未对该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法院对原告李某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键词】征收拆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补偿协议,行政诉讼
1 引言
征收拆迁中,如果对县政府的补偿安置办法的行政文件有异议的,则应对此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李某英与x县x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行初x号”。
2 基本案情
2.1 李某英是李屯x组李某龙的二女儿,2011年与本县x镇x村村民徐某结婚,婚后户口未迁出,2012年2月22日生育女儿徐某君,户口随李某英入户李屯x组。
2.2 为促进和保证国开行一期项目之一x河拓宽工程以及县重点工程x南路建设,2016年5月23日,x镇政府与李屯x组签订了《征地协议书》和《关于李屯x组附属物补偿协议书》,约定将李屯x组全部土地征收。征地协议对征地范围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款金额、集体地面附属物补偿金额等事项均作了具体约定。
2.3 协议签订后,相关征地补偿款均已拨付到李屯x组。当李某英等人得知李屯x组没有将其纳入到征地补偿款分配中来,遂提出异议。
3.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英虽对x镇政府提交的x县人民政府庐政〔2007〕21号“x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提出异议,因该暂行办法属x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李某英并未在法庭调查中提出,同时,李某英也未能提供其他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综合本案情况,法院对原告李某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4 讨论
4.1 原告认为,征地协议应当由x县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李屯x组签订,而x镇政府以自己的名义与李屯x组签订征地协议,严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严重侵害李某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4.2 被告认为,依据x县人民政府庐政〔2007〕21号“x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x镇政府是受x县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实施案涉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x镇政府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征地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4.3 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判断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英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核评估。2.政府应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3.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约定方式实施行政管理,尊重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让合法有效的协议内容得以切实落实。4.政府应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