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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有补偿吗,能直接强拆吗?|法院的立案登记制是什么,现在立案难吗?
发布日期:2019-04-04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违建有补偿吗,能直接强拆吗?
京平律师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该给予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的前提是合法建筑,如符合城乡规划、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房屋权属证明等等。
那么违建是否有补偿?严格意义上的违法建筑没有补偿,但也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的地方征收方不论房屋是否构成违建均给予合法补偿,有的地方征收方为了加快拆迁进度,节约拆迁成本,首先会对此次拆迁范围内的违建进行筛查,针对违建不予补偿或只给很少的补偿。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可见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法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不是说违建就可以随意进行强拆。行政机关未经法定的手续而私自拆除他人违法建筑的行为也会被认定违法。
法院的立案登记制是什么,现在立案难吗?
京平律师答201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法院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转变。
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需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立案登记制则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除了裁定不予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当场能判定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接收诉状并出具书面凭证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原告提出诉状后,法院要首先对材料进行审查,并且往往是基于实质性内容的审查。后者是法院接到起诉状时,只进行形式审查,不做实体审查,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即予以登记立案。相比于“立案审查制”更能保障当事人诉权,做到对应当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应”。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目的在于缓解“立案难”的困境。为什么会出现立案难的情况呢?很多法院由于案件数量多、办案压力大等原因,有时会出现选择性立案的情况。立案审查制在受理之前就会对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成为了一些法院选择性立案的“挡箭牌”,这样不仅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立不上案,很多当事人转而通过信访来解决问题,但问题也很难得到解决。
“立案难”的问题的确存在,长期以来又以行政诉讼最为突出。在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趋势下,为了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2015年5月1日修改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扩大受案范围,拓宽“民告官”门槛,明确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并且也规定了一些救济途径,如《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立案登记制改革可以有效缓解“立案难”的问题,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改革推进的过程中,也会伴随一些问题和隐患,司法改革应当对这些问题予以充分的重视,进一步完善立案登记制的改革,并发挥其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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