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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展开分析与探讨
发布日期:2019-04-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 大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 社会各界人士开始高度关注到法律制度完善问题上。保全制度制定实施作为法治国家建设发展过程的重中之重, 是一项必不可缺的关键内容, 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行为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 针对我国保全制度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国家政府部门要采取有效的改善措施, 确保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从而保障行为保全制度的顺利稳定运行。本文将进一步对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展开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民事诉讼; 行为保全; 执行;
民事诉讼

  当前是一个经济全球化时代, 我国法律制度建设工作发展要与时俱进, 跟上时代前进的脚步。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特有制度, 其作用是保证法院在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 或是为了促使行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判决前避免受到损害或者扩大损失, 国家法院可以根据行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合法裁定被申请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保全措施。该项制度的科学执行有利于充分保障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最大程度发挥出行为保全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价值作用, 相关立法人员要优化改善行为保全制度, 确保该项制度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一、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概况

  行为保全制度的产生最早源于欧洲地区, 是伴随着罗马帝国的不断扩张, 而在世界各地逐渐流行起来的, 最后由于罗马帝国的衰亡该项制度也随之衰落了。一直到十一世纪的罗马法复兴阶段,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又出现在大众面前, 被广泛应用在欧洲各国中。在大陆法律体系中,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主要涵盖了两个部分内容, 一个是财产保全, 一个是行为保全在内的假扣押、假处分。前者财产保全实质是指在法院判决前或过程中, 为了确保能够充分保障判决过程的顺利, 被保全人的个人财产可以在法律保护下不被转移, 在一方当事人按照法律程序后提出申请后, 或者法院可以通过执行自身法律权力直接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有效扣押或冻结操作。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两种形式虽然都是为了保障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效益, 但是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之处。两者之间的立法目的不一样、适用范围不完全相同以及适用法理基点不同。就比如, 在立法目的对比内容分析中, 财产保全的客体是保全申请人的财产。在法院还未下达执行判决指令时, 可能会存在着被申请人恶意转移变卖财产的情况, 针对此问题, 国家法院必须在执行判决前对被保全人的个人财产进行科学评估冻结, 这样才有利于保障判决内容的有效合理性。而行为保全只针对被申请人的行为, 更多关注到申请人行为可能造成的预期伤害, 对被申请人行为进行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判断和依法认定。

  二、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法理缺失问题

  在我国目前制定颁布的民事诉讼保全制度内容中, 缺乏完善明确的法律思想进行科学指导。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 我国司法理念上对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规范应用认识严重不足, 无法深入挖掘出其潜在的法律价值作用, 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发展。在我国司法实务传统思想内容中最为明显的特征就是“重实体、轻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通常只是被用于实现实体正义的重要法律工具和手段, 相关法律人员缺乏对其价值的研究分析, 导致无法形成先进的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观。与此同时, 由于受到传统“无讼”文化观念的影响, 人们对于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重视程度普遍不高, 从而一定程度阻碍了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建设发展。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两者之间是属于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 民事诉讼既离不开法律程序, 也离不开法律实体,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行为制度中存在着明显的法理基础薄弱问题, 法律制度研究人员缺乏对行为保全制度的全方位、全角度探讨分析, 未从现实司法实践层面去有效挖掘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法理基础。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内容更多只是局限于个人财产保全, 还需进一步深入挖掘保全制度的价值, 提高对该项制度的作用价值认识水平, 促使我国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的科学系统发展进步。

  (二) 立法缺失问题

  目前, 在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立法工作中, 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点缺失问题: (1) 保全制度规范性失衡、适用范围混乱。在现行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中, 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将财产保全归属于总则编制, 虽然这样能够凸显出其中地位, 有效扩大保全制度使用范围, 但是却难以表现出保全程序的基本性质, 一定程度违背了国家立法技术原理。民事诉讼保全不适合应用于任何社会民事案件中, 其只是一个非讼事件, 不具备民事诉讼的普遍性, 应该将其归之于分则中; (2) 保全制度条文内容过于浅薄。在我国已经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 涉及到“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条文规定内容仅仅只包含了十条, 并且相关内容较为粗疏浅薄, 无法适应现代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建设发展的要求, 需要进一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改善补充, 体现出其全面性和详细具体性; (3) 保全制度立法构建体系不健全。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 大众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 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频繁发生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因此, 国家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弥补民事诉讼法中的额欠缺行为保全制度的不足之处, 采取了一系列的补充规定措施。就比如, 在对《著作权法》、《专利法》以及《商标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害”, 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明文规定了“海事强制令”和“海事请求保全”, 这些规定补充内容都有效改善了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不足之处。但是, 同时也导致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行为保全立法构建内容的杂乱无章, 保全制度立法体系不够健全, 法律条文之间容易产生冲突情况, 降低了法律制度内容的实践可操作性。

  (三) 司法实务缺失问题

  在我国司法实践程序中,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实施存在以下几个明显问题: (1) 司法实务中保全措施较为混乱; (2) 担保定位与性质不够清晰明确; (3) 程序启动困难和程序保障滞后; (4) 保全制度适用范围不够明确, 缺乏可操作性。根据我国明文规定认为, 民众申请民事诉讼保全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个是所申请诉讼保全的案件属于给付之诉, 另一个是必须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诉前保全还需具备“情况紧急”的条件, 然而这些条件通常都是呈现出抽象复杂的特点, 不具有可操作性, 从而造成行为保全制度难以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得以实施。在我国民事诉讼保全过程中过于重视担保, 这样会导致民事诉讼保全的条件产生变化, 造成申请人提供担保作为其做出保全裁定的实质必备条件, 如果无担保也就等于无保全结果。

  三、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优化改善措施

  (一) 优化行为保全启动程序

  在我现行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中, 行为保全仅仅适用在知识产权领域与还是领域中, 适用范围还不够清晰明确。针对于此, 我国政府相关部门要应该适当扩大行为保全范围, 同时进行适当的限制。相关工作人员要加强对行为保全制度的深入研究分析工作, 完善积累行为保全制度理论知识经验, 从而支持我国全面放开使用行为保全制度的状态。在优化行为保全启动程序过程中, 必须明确保全制度适用条件, 法官既要综合考虑到保全制度使用的及时性和快捷性, 又要避免该项制度的滥用性。法官在对是否要采取行为保全相关措施作出裁定时, 要全方位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基本条件, 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案件实际情况, 平衡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在行为保全制度实施启动中, 是否启动行为保全救济措施应该是归属于当事人的权利, 在确保当事人满足上述申请提条件和制度适用范围时,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启动行为保全程序, 国家法院不能强制干涉。

  (二) 完善行为保全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只是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 未有效作出对行为保全制度的相关立法规定, 从而导致无法最大化满足不同诉讼者的相关需求。基于社会经济持续发展背景下, 社会民事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如果未对当事人行为保全措施进行完善实施, 将不能对社会非财产案件进行民事保全, 无法保障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造成民生矛盾问题的产生, 影响到整个社会和谐稳定持续的发展。针对于此, 国家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完善行为保全制度条文内容, 改进相关保全措施, 有效构建出健全的立法体系, 提高行为保全制度内容的实践可操作性, 这样才能够充分保障诉讼案件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当被申请人做出了损害整个诉讼案件公正、公平判决的不正当行为时, 法院必须科学依据案件实际发展情况, 合理对被申请人的不作为采取惩罚措施。例如, 对其不正当行为做出责令警告、一定时间范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以及进行适当罚金等。

  (三) 健全行为保全中担保机制

  针对民事诉讼行为保全中担保定位与性质不够清晰明确的问题, 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将“提供担保”科学设置成诉讼前与诉讼中行为保全的通用原则, 这样不仅能够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还有利于减少保全制度被滥用的风险。法院法官要根据民事诉讼案件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例如, 可以通过汲取发达国家的担保裁定经验, 对于申请人主动提起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或则是申请人自身经济状况比较糟糕, 国家法院可以做出免除担保的裁定。在行为保全中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了两种, 一种是担保物, 一种是担保人。在司法实践程序中, 绝大多数法院会优先采用担保物作为最佳担保方式,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强制申请人提供现金或者固定资产作为担保物这种做法实现难度偏大, 对于那些经济条件不好的申请人无法保障其保全效益。因此, 国家法院应该允许申请人可自由选择担保方式。对于申请人担保金额的设置, 法院发要全面考量申请人的实际经济实力和诉讼案件的胜诉概率, 在此基础上科学设定其担保数额。

  四、结语

  综上所述, 为了促进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建设发展, 实现司法实践程序中的诉讼法律制度实施的公平公正性。国家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要积极研究完善行为保全制度, 优化调整制度启动程序, 明确制度适用范围和申请条件, 构建出健全的行为保全担保机制, 充分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赵沛沛.浅析民事诉讼中行为保全的若干问题.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 (8) .
  [2]陈小炜、施晓楠.论行为保全制度的内涵界定和价值考量.改革与开放.201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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