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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登记离婚需要什么证件?
发布日期:2019-04-03    作者:许剑律师

1 、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双方户口簿婚姻状态应明确标注为已婚,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先到有关部门予以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的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单位集体户口应同时出示集体户口的首页和本人户口卡,并加盖户口专用章。2 、双方的结婚证。3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内容为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4 、各自持有两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一底版)照片。注: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军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证明上注明部队驻军地址),证件与证明应有隶属关系。户口簿、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原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根据不一致的实际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并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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