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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等同特征原则的适用
发布日期:2019-03-31    作者:李开宏律师
专利侵权诉讼等同特征原则的适用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等同原则实质上是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延伸到与专利权利要求书等同的部分,扩大了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
 
    原告江某拥有一项烫金机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包括以下必要技术特征:A、底座;B、工作台;C、机身;D、丝杠;E、齿柱;F、在一水平的底座上装有竖向的机身,机身的上段向前弯折成平悬梁状,悬梁的外端装一竖向的齿柱;G、齿柱的下端装有加热板,加热板的下面装有烫金模体;H、齿柱中间装有滑板;I、滑板上方齿柱外围装有弹簧;J、烫金模体的下方装有一平面工作台;K、工作台下方装有托板;L、工作台、托板下方装有一竖向丝杠将二者与底座连接。
 
    被告华荣公司制造的手动烫印机的技术方案包含以下技术特征:a、底座;b、工作台;c、机身;d、丝杠;e、齿柱;f、在一水平的底座上装有竖向的机身,机身的上段向前弯折成平悬梁状,悬梁的外端装一竖向的齿柱;g、齿柱的下端装有烫金版,烫金版的后表面上具有深入到烫金版内的圆孔,圆孔中放置有电加热装置;h、齿柱中间装有滑板;i、滑板上方齿柱外围装有弹簧;j、烫金模体的下方装有一平面工作台;k、工作台下方装有托板;l、工作台、托板下方装有一竖向丝杠将二者与底座连接。
 
    原告认为被告制造的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专利侵权,遂诉讼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通过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与被告产品的技术特征相比,不同之处在于原告齿柱的下端装有加热板,加热板的下面装有烫金模体(技术特征G),而被告产品齿柱的下端装有烫金版,烫金版的后表面上具有深入到烫金版内的圆孔,圆孔中放置有电加热装置(技术特征g)。法院认为被告产品中的技术特征g与本专利中的技术特征G构成等同技术特征,构成对原告的专利侵权。
 
    结合本案,等同原则的适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专利权保护范围须根据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进行确定。
    2、等同特征与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必须在手段、功能和效果三个方面都没有实质性区别,而是简单的替换或者变换。
    3、等同特征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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