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并长期使用他人赠送的未过户车辆行为人构成何罪
收受并长期使用他人赠送的未过户车辆
某区委书记的xx接受一建筑公司项目经理xx的请托,将上级拨付的公款390万元挪用作承揽工程的保证金。事后,xx为表示感谢,以自己名义购买一辆价值107800元的别克汽车登记上牌后送给xx,并于2007年11月至2011年5月间缴纳车辆税费、保险费14456元。经查,此间,该车一直由xx使用,未办理过户手续,但社区其他成员及群众均认为车辆为xx本人所有。
行为人构成何罪
xx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民法观念不能完全代替刑法观念。我国对房屋、汽车所有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权属证书是房屋或汽车所有权归属的一种书面凭证。物权和所有权的登记制度,主要是为对抗第三人而设置,具有权属证明和公示作用。但是,登记并非物权变动的要件,只是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物权变动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而,“车辆未过户”的后果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车辆等作为受贿物是否被实际占有,与车辆是否过户是没有关联的。
当前,收受房屋、汽车未过户或借用他人名义上户等情形,已成为当前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新形式。受贿犯罪是无被害人犯罪,行贿受贿双方都有掩盖犯罪行为的动机,因此,实践中行贿受贿的手段基本上是隐形的或变相的,“收受房屋、汽车不过户或者借用他人名义上户”即是手段之一。
根据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在实践中,盗窃抢劫所得车辆,即使车辆未过户,极少有人认为是犯罪未遂。而在受贿犯罪中,行为人占有或收受未过户车辆,就会产生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的争论。其实,我国刑法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实现采用的是“实际控制”理论,因而,在受贿犯罪中,只要行为人接受了他人给予的财物,该财物脱离了所有权人的实际控制,行为人进行了现实的占有,无论是否办理法定过户手续,就已经享受到贿赂利益,即可认定既遂。本案中,xx收受了汽车,主观上有占有故意,客观上对财物有占有的事实,就可以认定受贿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