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缔约能力受到限制的合同主体,由于意思表示能力的欠缺,为了保护其利益,在订立与他们意思表示能力不相符的合同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当然,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不必如此。需要注意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并非一概无效,而属于效力待定,只要符合合同的其他生效要件,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这样能够更有效地维护其利益。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这一点与《合同法》的规定不同,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合同法》赋予了相对人以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权属于形成权,基于催告权,相对人有权催促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订立合同的行为。催告权行使的前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已经成立,但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相对人(催告权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撤销权也属于形成权,基于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合同未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有权撤销该合同,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需要注意的是,催告权的享有和行使不以相对人的善意为条件,而撤销权的享有及行使应以相对人的善意为前提。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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