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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协议书交易规则 受损失者能否请求赔偿损失?
发布日期:2019-03-26    作者:李丹律师

案情简介:修改交易规则导致对方损失
2012年12月5日李某与公司订立交易商入市协议书,进行交易。李某支付人民币7000元,2013年4月15日,公司在官网上发布公告,禁止订立“1305合约”,使得李某不能正常交易。截至2013年5月1日,因公司无故任意修改交易规则,导致李某“冬瓜1305合约”损失38569元。公司在上述合约未结束前无正当理由随意更改交易规则导致李某不能正常交易,已违反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赔偿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38569元。
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双方签订《交易商入市协议书》,约定李某自愿成为公司的交易商,公司为李某提供网络平台、交易账户、交易终端软件及其他相关交易、交收设施,并为李某代收、代付相关款项,上述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李某自愿采用公司提供的交易平台,自主决策,进行交易,交易过程中有亏损也有盈利。
律师说法:修改协议书交易规则 受损失者能否请求赔偿损失?
公司发布公告禁止订立电子合同的行为目的是为了清理整顿其交易市场,加快新型交易模式的转型速度,该公告行为与国办发(2012)37号文件、国发(2011)38号文件具有关联性。且在双方签订的入市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修订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在交易所网站上及时公布,除特别声明外,所有经修订的内容自其在交易所的网站上公布之日起自动生效。故公司有权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修订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关于损失的问题,亦因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李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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