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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增值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9-03-25    作者:张静律师

目前,房价不断攀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是层出不穷。律师在处理的房屋买卖纠纷中,更多的是卖方违约,由于房价上涨,对原来的出卖价格不满意而拒绝履行合同,并采取多种方式获得额外利润。出卖人往往首先要求买受人加价,加价不成,则可能采取串通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比如由夫或妻一方主张买卖合同未经共有人同意,由第三人以承租人身份主张优先购买权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甚至直接以高价将房屋卖与第三人并办z理过户手续。这时买方在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下,只能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对于买方的损失,如何要求补偿?
一、 买方可以要求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
当房价涨幅很大时,律师建议买方这时可以选择要求赔偿实际损失,以房屋的增值部分要求对方赔偿赔偿。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要求损失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房屋差价损失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买方以同样的价格不可能再买到同样户型的房屋,丧失了购买房屋的机会,因此可要求对方赔偿。
对于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相同区域内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的差额予以确定,也可通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向专业机构进行询价予以确定。对于认定差价损失的时间点,则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二、买方还可以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违约金作出约定,买方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在这需要强调的是,违约金要与实际损失相当,约定的违约金如果低于实际损失时,买方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但如果违约金高于事实损失的30%的,卖方会要求法院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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