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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进行中有新生儿诞生,该如何解决?|申请国家赔偿需要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19-03-22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拆迁进行中有新生儿诞生,该如何解决?
京平律师答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往往会按照人口补偿,安置人口数量之认定关乎被拆迁农户财产权利能否得到充分保护。在拆迁过程中,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被拆迁地区的户口会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冻结,并以拆迁户口冻结时间节点来确定安置人口数量。但这并不能完全排除因婚姻、出生、服兵役等原因导致户口迁入人员的安置补偿。
201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在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中,王风俊所居住的房屋因地铁站建设被列入拆迁范围。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风俊的儿媳和孙女。但拆迁方以王风俊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认定二人为被安置人员,在行政裁决中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
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认定王风俊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因此撤销了上述行政裁决。
婚嫁女、新生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合理需求应在拆迁中得到应有的尊重,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申请国家赔偿需要哪些条件?
京平律师答申请国家赔偿,需要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符合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和义务机关正确。
一、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国家赔偿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行为主体要件、瑕疵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以及因果关系要件”,同时,申请国家赔偿还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主体要件: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行为主体包括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刑事侦查、检查、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为要件:要求是执行职务行为。结果要件:要求是合法权益受损害。因果要件:要求行为与损害有逻辑联系并直接相关。
二、赔偿范围
申请行政赔偿,赔偿范围包括损害人身自由权;损害生命健康权(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损害财产权(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征收征用 财产);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
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权(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判决、暴力伤害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侵犯财产权(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三、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请求权;法人或者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请求权。
在行政赔偿中,义务机关为行政行为侵权的行政机关。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包括决定拘留、逮捕的公安机关、检察院,错误判决的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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