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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19-03-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几个问题, 即婚姻自由、婚姻自主与婚姻自由的区别及距离,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 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 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本人认为, 有了婚姻自主并不意味着就婚姻自由。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 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 婚姻自主;
婚姻法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它贯穿婚姻家庭的始终, 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婚姻从表现上看, 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 是男女的一种社会结合。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第一,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二,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三,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 互相帮助,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是一种社会历史的现象。它并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 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体现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 并为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家庭, 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这种亲属关系是其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及至收养关系而发生的。两者是密切联系的, 婚姻是产生家庭之前提, 家庭是婚姻缔结之结果。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 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男女性别的差异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 是婚姻成立的生理基础。人类的繁衍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血缘上的联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功能。所以, 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 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 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正因为如此, 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 都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制度, 是基于一定经济结构的上层建筑, 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制度, 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 正体现了一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建立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制度, 对于社会的安定、生产力的发展是一个重要因素, 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统治秩序的维护及其政权的巩固。所以, 在人类发展史上曾出现过的各种婚姻家庭制度, 都是与当时当地的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 并受它的伦理观念、道德习惯所约束的;而且, 统治者也总是运用法律手段来建立和调整有利于其统治秩序的婚姻家庭制度, 并运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其实现。那些破坏统治阶级制定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行为, 就会被视为违法, 严重的则构成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
  婚姻法 (marriagelaw) , 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 婚姻的效力, 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 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 又包括由此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 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它确定婚姻的原则、结婚的条件、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关系, 以及离婚及离婚后子女抚养等规则。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 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迄今为止, 婚姻既是人类完成自身的繁衍、优化的新陈代谢之物质载体以及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 它同时也男女实现爱情, 享受性爱及天伦之乐的极佳的精神寄托场境。
  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 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整个古代, 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 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受, 并不是主观的爱好, 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 而是婚姻的附加物。”在统治阶级中, 婚姻更是以利害关系为基础的。“对于骑士或男爵, 以及对于王公本身, 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 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 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绝不是个人的意愿。”中世纪以前各国的立法, 通常将子女的婚事置于家长权之下。
  婚姻自由与道德自律之间的冲突, 已然在新婚姻法中凸显无疑。这就是围绕如“配偶权”、对“家庭暴力”制裁、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条件的规定等等。有一点想提出的是, 就像钱钟书先生将婚姻比作是“围城”那样, 如果我们的婚姻法想在“围城”之外再砌起一道法律的城墙, 把原来属于道德“管辖”的领地收归到法律的界属中来, 那么, 道德防线的退守与法律管制的扩容, 将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更多的人宁愿选择在“城外”生活, 或者以寻求规避法律的方法来生活, 而不愿意守在“围城中央”。这样的结局并不是立法者希望见到的, 对社会的整体安定也会有其负面的作用。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 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3条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 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是婚姻法对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或制度的规定, 切实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 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 由于封建婚姻制度残余和资产阶级婚姻观点的影响, 以及某些旧的习惯势力的存在, 在新中国建立后全国许多地方还不时发生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比如, 包办、买卖婚姻, 非法阻挠子女的婚事, 阻挠并非禁婚姻亲的同姓男女结婚, 干涉寡妇再婚, 子女干涉父母再婚或复婚, 强制或阻挠当事人离婚等等。其中甚至还出现了一些采取禁闭、捆绑、殴打等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情况, 其危害程度相当严重, 因此我们有必要强调婚姻自由的原则。
  总之, 婚姻具有契约的本质特点, 它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这种协议在双方间产生了婚姻关系, 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婚姻关系, 因此婚姻是种契约。婚姻契约不仅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 而且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而且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发展与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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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于晶.构造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3]张光忠.社会科学学科辞典[M].中国青年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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