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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研究
发布日期:2019-03-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夫妻财产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 在和谐社会中起到终止纷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作用。各国的法律也将其作为各国婚姻法的重点, 财产制度也是婚姻家庭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度, 明确指示产权归属及明确继承所得归属制度, 能够更好的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关键词:婚姻法; 夫妻财产; 制度研究;
  现今, 随着人民经济收入、家庭财产不断增加, 我国走向国际化, 受西方开放思想的影响, 离婚率在我国逐年增加, 出现了较多的离婚纠纷案例, 其中的财产分配问题是较重要的问题之一[1]。因此, 我国出台并完善了婚姻法, 它规定了共同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 对夫妻财产关系作出了较成熟的规定和完善。婚姻法是我们现代和谐社会中较为重要的法律之一, 其中的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权、收益、管理、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依据等法律制度, 也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2]。本文从夫妻婚姻财产制度的含义出发, 分析了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存在问题, 并结合问题, 探究了关于夫妻财产制度规定的修改建议, 希望能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贡献微薄之力。
婚姻法
  一、夫妻婚姻财产制度的含义
  夫妻财产制, 规定了夫妻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归属问题, 是解决夫妻财产问题的制度。它主要对夫妻财产的归属、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做出规定, 对偿还债务及婚姻结束时财产的分割等给出明确的相关法律指导。
  法定的夫妻婚姻财产制度, 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财产处理形式, 主要针对夫妻对于其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 所采取的一种处理形式。财产制度在法律上规定的很详细, 而且实施中, 不允许当事人擅自改变规定内容。
  约定的夫妻婚姻财产制度, 是指夫妻双方通过约定来确定财产的处理形式, 法律规定并认可夫妻双方通过约定来明确财产处理形式, 在适用上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目前, 我国家庭以法定的夫妻财产制为主, 而且, 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婚姻关系中财产问题的异常复杂, 在现实中的夫妻财产处理存在种种问题。
  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存在问题
  1、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范围太宽泛
  比如夫妻在分居期间或者离婚诉讼期间, 各自所得的收入及所购置的财产界定问题;婚前同居期间所形成的财产界定问题, 都存在规定时间宽泛问题。
  2、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不具体
  双方同时知情制度, 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做出重大决定, 需要经过另一方同意, 只有这样处分财产行为才会有效。但夫妻一方不能以对方不知道为理由, 来对抗善意第三人, 导致财产处理失败。对这一点的法律解读和实际的财产处理, 还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
  3、确认夫妻个人的财产问题不明确
  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 婚后生活数年无法区分, 夫妻发生纠纷时, 主张婚前财产的一方举证责任难, 只能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什么样的财产算是个人财产呢?对于这一方面, 法律并没有给出特别明确的界定, 在一些财产的归属问题夫妻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也很难对此进行判决[3]。
  4、公示制度的缺乏
  夫妻之间进行约定财产的所有制, 对于夫妻之间是有效力的, 这就是所谓的对内效力。但是夫妻之间的约定怎么样才能对外部产生效力呢?即对抗效力问题, 约定财产在法律上高于共同财产。它是否需要一定的公示程序呢?本人觉得公示制度是必要的, 这样有利于夫妻之间的公平及第三人的交易安全问题。目前, 公示制度还是没有大规模应用, 对稳定的夫妻关系也会有一定的影响。
  三、关于夫妻财产制度规定的修改建议
  1、关于知识产权利益的归属问题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的归属, 应以知识产权取得的时间为标准, 有利于公平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 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具体规定为:婚前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 婚后取得的利益归一方所有;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 婚后或者离婚后取得的利益应归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 先对未实现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 将评估的价值作为共同财产部分,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 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少分或给予另一方作为适当的补偿。
  2、关于继承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
  为切实保障《继承法》在我国的实施, 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应将夫妻任意一方依《继承法》的规定取得的遗产部分作为继承一方的个人财产, 而不应作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共同财产处理时, 把继承财产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
  3、关于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的归属问题
  夫妻双方专用生活用品价值悬殊较大时, 为公平保护夫妻双方购置行为和财产利益, 任何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个人生活用品价值较大时, 仍应作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 在分割这类财产时, 可以由生活用品的专用方另一方补偿相当于专用生活用品价值一半的资产。当然, 如果双方对此类财产有约定的, 则从约定。
  4、关于约定财产的时间和程序问题
  夫妻双方约定财产的时间应当在双方结婚时或结婚之后进行, 避免出现结婚之前约定财产的弊端。夫妻双方约定财产时应采用书面的形式, 并在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和备案[4]。婚姻登记机关应将登记和备案的资料存入电脑, 以便与夫妻双方或一方进行市场交易的第三者查询。第三人进行有关查询时必须有夫妻双方或一方同意, 否则, 婚姻登记机关应拒绝第三人的查询。夫妻双方约定财产的登记必须要明确一致, 登记之后的内容具有了社会公示的效力, 因此, 对夫妻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有了约束力。作为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则有查询的权利。
  四、结语
  综上所述, 婚姻关系成立后并非一成不变, 夫妻财产的构成也并非一成不变, 设立相应制度符合客观规律, 能涵盖现实生活中夫妻关系以及夫妻财产可能发生的各种变化, 满足现实生活需要。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会直接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为了维护婚姻家庭, 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应当加强夫妻财产权的立法, 从而完善我国的法律。以上是本人的粗浅之见, 由于本人的知识水平及文字组织能力所限, 文中如有不当之处还望相关的专业人士批评指正[5]。
  参考文献
  [1]王荣.基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 2015.04.
  [2]罗冠男.意大利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现状[J].比较法研究, 2015.06.
  [3]兰旻.论夫妻财产制度[J].法制博览 (中旬刊) , 2014.11.
  [4]刘元成.对与夫妻个人财产范围问题的思考[J].法制博览 (中旬刊) , 2013.12.
  [5]周莹.对罗马法夫妻财产制度的思考及对我国法律的启迪[J].法制博览 (中旬刊) , 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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